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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明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判決係於102 年11月29日送達至上訴人之前揭住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上訴人,遂將之交付與上訴人同居之父,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所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之規定,自該日起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因之,再加計在途期間1 日,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2 年12月10日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2 年12月16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上訴狀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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