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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6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陸怡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6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陸怡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原載「桃園縣觀音鄉保障村8 鄰油漯」,應更正為「桃園縣觀音鄉保障村8 鄰草漯」。被告陸怡均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應補充為102 年7 月5 日晚間8 時30分許,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時間應補充為102 年7 月6 日上午6 時許。

(二)被告陸怡均施用方式應補充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玻璃球燒烤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被告陸怡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陸怡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施用前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2 罪,均為累犯,悉應依法加重其刑。另查,被告於經警採尿初驗之前,即坦認有施用毒品之情事,此徵諸本案承辦員警劉奇豪出具之報告載明:「經職帶返所詢問犯嫌陸怡均是否仍在吸食毒品?陸女亦坦承仍有吸食毒品並同意配合驗尿,職於採集犯嫌陸怡均尿液檢驗時,其檢驗結果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均呈陽性反應,職遂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等語極明,是其顯係於本案各項施用毒品犯行未被職司犯罪偵查之機關、公務員發覺前旋已自承斯舉,嗣復受本院之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減刑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已曾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復曾因此屢經判處罪刑確定,前幾案已執行完畢,最末案則係於101年8 月14日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施用第一級毒品)共3 罪、4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現正因此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此同有前揭卷存前案紀錄表為據,詎仍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為本件犯行,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惡性尚重,惟衡以施用毒品乃戕己身體健康之舉,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再其事後自首且始終坦承犯行無隱,態度甚佳,兼衡案發時其係「無業」,家境則屬「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0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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