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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8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8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倪琦勝(原名倪一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43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倪琦勝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倪琦勝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5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12月31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4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次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已於95年9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⒉①於98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5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於9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已於101 年3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8 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10月28日)凌晨0 時許,在桃園縣觀音鄉崙坪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姓友人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翌日(即102 年8 月29日)晚間9 時25分許,經警通知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倪琦勝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⒉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身心,前已經觀察、勒戒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然仍無戒除毒癮之決心,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徵其沈溺毒癮頗深,原不宜寬縱,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86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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