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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41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魏創榮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6日102 年度審訴字第408 號、第410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魏創榮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2 年4 月26日102 年度審訴字第408 號、第410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前曾因不服本案判決,於102 年5 月15日提起上訴後,又於102 年7 月11日其所涉另案審理中,具狀撤回本件上訴,有刑事撤回上訴狀1 紙附卷可稽,其既已撤回本件上訴,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對本件提起上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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