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4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魏創榮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6日102 年度審訴字第408 號、第410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魏創榮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2 年4 月26日102 年度審訴字第408 號、第410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前曾因不服本案判決,於102 年5 月15日提起上訴後,又於102 年7 月11日其所涉另案審理中,具狀撤回本件上訴,有刑事撤回上訴狀1 紙附卷可稽,其既已撤回本件上訴,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對本件提起上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