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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游紅桃楊廼伶呂綺珍

原告
祥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時化
法定代理人
訴訴代理人 張振家
被告
張展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審訴字第59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102 年度審訴字第594 號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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