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77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更犯竊盜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203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文政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文政前因犯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5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於100 年7 月25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內即101 年6 月7 日起至同年6 月18日止,更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3 月29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2 年4 月25日確定。受刑人於前案雖獲緩刑之寬典,竟於緩刑期間內再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足認受刑人並未改過遷善,且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其預期效果。是以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經本院於100 年6 月30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5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於100 年7 月25日確定,其復於緩刑期間之101 年6 月7 日起至同年6 月18日止,因故意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3 月29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2 年4 月2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案受緩刑之宣告後,仍不知警惕,竟在緩刑期間故意再次犯罪,足見受刑人並未因受到刑事追訴而有悔悟反省之意,其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7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