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
上訴人即
- 被害人
- 陳建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 日102 易字第10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44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陳建斌係被害人,非得提起上訴之人,其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