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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44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建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0450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於103 年2 月5 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建隆「民國00年0月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又前揭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易字第14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0450 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案由欄誤繕本案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及檢察官追加起訴案號,然前開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佩頴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4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