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3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明裕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5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二「利率」欄所載「週年利率約240%」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約3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記載內容,均已詳述被告向證人郭俊正收取之利息經換算結果,被告借款與證人郭俊正之週年利率已高達百分之300 【計算式:20,000÷80,000×12×100 %=300 %】等情(詳見原判決第7 頁第5 至7 行),則附表一編號二「利率」欄所載「週年利率約240%」之部分,顯係誤載,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