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069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國怡與告訴人簡淑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簡淑珍)前係夫妻,明知自己顯無充足之還款能力,為償還其積欠許淳迦(原名許淑玲,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告訴人佯稱該筆債務係先前積欠其姊夫「黃茂助」300 萬元債務之事,而於民國93年2 月2 日晚間10時45分許撥打電話給告訴人,向其謊稱遭姊夫「黃茂助」討債而欲向告訴人借錢,復於同年2 月3 日清晨偕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Michael 」之成年男子至告訴人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4 樓之住處,佯稱其積欠姊夫之債務加計利息共須償還600 萬元,並要求告訴人擔任共同發票人協助償還該筆債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筆債務之債權人為黃茂助,而依謝國怡之要求,當場與謝國怡共同開立面額分別為204 萬元、204 萬、192 萬之本票3 張(票據號碼分別為:THO13854、THO13853、THO13855,共計600 萬元)。詎謝國怡於本票期限屆至仍未遵期清償借款,許淳迦持前開3 張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告訴人始知受騙,並因此負有600 萬元債務。因認被告謝國怡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本件被告謝國怡曾被訴「明知自己顯無充足之還款能力,為向友人劉憲借貸金錢,基於詐欺之犯意,向其前妻簡淑貞佯稱自己擁有宣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昶公司)市價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股票,使簡淑貞誤信其有充足之還款能力,而依謝國怡之要求,於民國93年2 月13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與謝國怡共同開立面額均為40萬元之本票2 張(票號:0000000 、0000000 ,共計80萬元)。嗣謝國怡以上開2 張本票為擔保向劉憲借貸金錢,劉憲見簡淑貞同意擔任共同發票人,方肯信賴謝國怡之還款能力而先後貸款80萬元予謝國怡。詎謝國怡借得80萬元後,除將借得金額悉數據為己用外,亦未遵期清償借款,劉憲遂持前開2 張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使簡淑貞因此負有80萬元之債務。」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於101 年6 月7 日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10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 月,並已於101 年7 月17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210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經核上開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之詐欺事實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前後相隔僅10餘日,時間至為緊接,手段又相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可見被告前後2 次詐欺犯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從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應屬被告連續詐欺犯行之一部,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在實體法上為一罪,在訴訟法上亦無從分割,檢察官雖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本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理論究,縱使法院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加以審判,未經審判之其他部分,仍為判決效力所及,從而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應及於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全部犯罪事實,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再就裁判上一罪之其他一部分犯罪事實另予追訴論科,倘檢察官另就裁判上一罪之其他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於101 年10月8 日就為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