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7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欽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09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欽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文欽係三起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三起公司先後於民國99年8 月17日及99年9 月24日,接受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驊訊公司)分別訂購如附表一、二之設備,並於99年11月22日,在驊訊公司位於宜蘭縣之工廠,由被告將上開設備交付予驊訊公司。但因如附表一之設備、及如附表二編號9 之視覺光學鏡頭自動組裝機(下合稱系爭設備),未符驊訊公司需求,被告遂於同日將系爭設備取回三起公司加以調校,詎被告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0 年8 月25日前某日,將系爭設備侵占入己,而未返還系爭設備予驊訊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則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若未對他人之所有物加以擅自處分,或變易持有為所有,仍不得令負侵占責任。 三、公訴人主張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卷內三起公司出具之採購訂單、聲明書、保管條,及驊訊公司之存證信函,並驊訊公司負責人鄭期成之證述,暨被告之供述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則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並辯稱:如附表二編號9 之設備,我沒買,也沒交給驊訊公司,自無取回調校後加以侵占之問題;而如附表一之設備,我真的有買,也有交給驊訊公司,是因為需要調校才取回,但準備再交給驊訊公司時,竟被刁難,不是我侵占不還等語(易字第773 號卷1 ,第200 頁反面)。 四、經查: 觀諸卷內三起公司所出具、並由驊訊公司所簽章確認之採購訂單(他字第6889號卷,第4 至5 頁反面),雖可知驊訊公司曾向三起公司訂購如附表一及二之設備。而被告雖亦曾使三起公司先後出具聲明書、保管條予驊訊公司,敘明如附表一之設備,已於99年11月22日交付予驊訊公司,但因需要調校,故旋送回三起公司,嗣於99年12月31日,系爭設備已全由三起公司代為保管,驊訊公司可隨時請求返還云云,有卷內上開聲明書、保管條可稽(他字第6889號卷,第6 至7 頁反面);甚至驊訊公司事後亦已寄送2 份存證信函予三起公司及被告,要求於100 年8 月25日前,將系爭設備中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之設備、及如附表二編號9 之設備一併返還驊訊公司,有卷內上開存證信函可稽(他字第6889號卷,第8 、14頁),但本件實無法證明被告有先將系爭設備交付予驊訊公司,難認驊訊公司業已透過驗收而取得系爭設備之所有權,尚無從以侵占罪嫌相繩於被告,茲析述如下: ㈠、以驊訊公司下列證人所述,參諸卷內驊訊公司與三起公司間合作發展光學產品之合約、協議,可知驊訊公司因信賴並委託被告購買系爭設備及後續建置,故未實際辦理驗收,而僅以文件表明點收後再交由被告攜回三起公司保管: 1、證人即驊訊公司之財務長楊昆城,就驊訊公司如何購買、驗收如附表一、二之設備,及被告為何使三起公司出具上開聲明書、保管條等情,於審理中係證述:驊訊公司因在光學事業的領域沒有能力,故與被告合作,系爭設備之購買及驗收,都是委託被告處理,相關之進口、報關、入關及驗收事宜,驊訊公司都不知道情形,被告說有買,在驊訊公司的進貨單上確認,財務上就認定完成進貨;而卷內99年11月22日之聲明書、99年12月31日之保管條,實際開立的日期,應該是於100 年年初,該日期是往前填載的,是為了盤點需求才給被告簽,因為年度結束後的半個或1 個月後,要進行盤點,去確認系爭設備是否有在驊訊公司內,如果盤點可以點到,本無需上開聲明書、保管條,就是因為沒有辦法點到,才請被告出具上開聲明書、保管條;後來被告仍表示系爭設備放在他那調校,驊訊公司就發函給他,實際上系爭設備我們從沒點收過,被告一直沒交給我們等語(易字第773 號卷2 ,第2 頁反面至6 頁反面)。 2、又證人即驊訊公司之宜蘭廠副理范小凱,於審理中就上情亦證述:我在宜蘭廠,負責幫驊訊公司建立光學廠,但我沒有看過如附表一之設備,也不知道這些設備在哪裡,驗收是被告在處理,我沒有參與,也不知道實際上有沒有做;而驊訊公司為了要作帳,叫我在1 份日期記載係99年11月22日之「設備安裝點檢清單」(按:見易字第773 號卷2 ,第11頁正反面,清單中包括如附表一之設備)上簽名,但我真的沒有驗收過如附表一之設備,簽名只是因為驊訊公司的錢已經出去了,要補程序,所以叫我簽等語(易字第773 號卷2 ,第38頁反面至44頁)。 3、證人楊昆城、范小凱上開證述,彼此相符,且其等係自承對於系爭設備有無購買或驗收等事宜,並未實際求證,反而率以製作文件應付了事,此亟易遭驊訊公司以系爭設備目前仍下落不明加以究責,但其等對此顯不利己之情節,仍願和盤托出,自屬可信。再觀諸卷內三起公司與驊訊公司簽訂之工程顧問合約、補充協議(訴字第39號卷,第42至46頁),亦可知驊訊公司當初欲發展光學產品,即係全權委由被告設計並建置廠房,及購買所需設備,此更可認證人楊昆城、范小凱上開關於驊訊公司因委託被告驗收系爭設備,故無論公司或廠內均無人見過系爭設備,而上開聲明書、保管條甚至點檢清單,則只係用以應付盤點或作帳之用等證述,確實可信!因驊訊公司既然認為被告方具備光學產品之專業,又購買此種設備及後續建置於廠房內等事宜,亦均委託被告辦理,信賴之下,相關人員當有可能便宜行事,而致忽略實際辦理驗收,故就系爭設備是否已經購買一節,只需被告在進貨單上確認便可,另就系爭設備有無交付一節,亦相信被告所述業已完成驗收、但需取回調校之說法,只求取得上開聲明書、保管條、點檢清單,以使驊訊公司從形式上觀之,似已取得系爭設備之所有權,便告滿足。承此,驊訊公司對於被告實際上有無購買系爭設備、有無交付,系爭設備究竟為何物、目前放置在何處等情,定係一無所知! 4、難怪證人鄭期成於警詢中,係先稱:被告取得驊訊公司匯入三起公司的款項新臺幣(下同)5,217 萬9,100 元(按:即為如附表一設備之總價)及750 萬元(按:即為如附表二編號9 之設備價格)後,應該沒有拿去買模具、機器(按:即指系爭設備)云云(偵字第21180 號卷1 ,第32至34頁),顯然懷疑遭到被告所詐欺;雖其於偵訊中已改稱:被告是保管系爭設備後拒不返還云云(偵字第20998 號卷,第12頁),而驊訊公司上開存證信函,亦係要求被告返還系爭設備中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附表二編號9 之設備,有如上述,但此適足證驊訊公司自始便一頭霧水!才致於寄送存證信函為自保時、及於提出告訴欲追究損失時,連要指稱被告係侵占所取回之系爭設備,抑或係詐得購買系爭設備之款項,口徑都無法一致! 5、綜上可知,驊訊公司係因信賴並委託被告購買系爭設備及後續建置,並未實際辦理驗收,而僅以文件表明點收後又交由被告攜回三起公司保管,自難認驊訊公司業已透過驗收而取得系爭設備之所有權。 ㈡、且被告本件說詞反覆,信用實在堪疑,更不得單以被告曾空言陳稱系爭設備有交付予驊訊公司,而遽認定驊訊公司業已透過驗收而取得系爭設備之所有權: 1、被告現已自承並未購買如附表二編號9 之設備,遑論交付予驊訊公司,有如上述,是驊訊公司本不可能透過驗收而取得此部分設備之所有權,被告亦無代為保管以待調校完畢後返還之問題,無待贅言。但被告於本件偵查、審判中,就此部分設備,原竟表示有購買並交付予驊訊公司,甚至本院依被告帶領,前往桃園市○○區○○00街000 號履勘時,被告還稱現場有部分零件存在,並大方供本院攝影,有卷內本院102 年12月9 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可稽(易字第773 號卷1 ,第91、112 頁)。後因本院查知被告於本件繫屬後,另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遭起訴,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調取103 年度訴字第39號卷,而發現被告實係向驊訊公司佯稱將購買此部分設備,使驊訊公司不疑有他而給付款項完畢,之後驊訊公司索取發票,被告為掩飾未購買之事實,又擅自將元利盛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利盛公司)於99年12月23日就三起公司購買「EM-760L 全視覺泛用型貼片機」2 台所開立之號碼QU00000000號、未稅前金額245 萬元之發票,偽造成「視覺光學鏡頭自動組裝機」1 台、號碼QU00000000號、未稅金額為750 萬元之發票,再交由驊訊公司收執,此據被告於該案臺北地院審理中所坦承在案(訴字第39號卷,第126 頁背面、第151 頁),並經元利盛公司之營業主任陳賜郎於偵訊中證述:三起公司沒有向元利盛公司購買視覺光學鏡頭的自動組裝機,只有借用,借用完就還給我們了等語明確(偵字第3461號,第56至60頁),並有卷內上開元利盛公司開立之真正發票(偵字第3461號卷,第18頁),及遭被告所偽造之發票(偵字第3461號卷,第23頁)可稽,此部分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犯行至為明顯(按:被告本件係被訴先持有驊訊公司此部分設備,嗣予以侵占,此與被告於臺北地院該案中被訴以詐欺手段使驊訊公司陷於錯誤而給付此部分設備之款項,2 者社會基本事實不同,非屬同一案件,一併敘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43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見狀,才於本院審理中改口,而承認原先便未購買此部分設備,有如上述。但被告於本件偵審程序中,就此部分設備實未購買一節,先前竟可睜著眼睛說瞎話,顯見憑信實有問題,所述自難為採。 2、承上,雖被告仍信誓旦旦,執稱確有購買如附表一之設備,並交付予驊訊公司,有如上述,但被告於審理中,經質問當初係如何交付時,卻只能稱:點交給驊訊公司時,現場沒有驊訊公司的人,他們也不知道東西有送過去,連送過去的資料也沒有,只有我知道有送過去云云(易字第773 號卷2 ,第7 頁)。茲驊訊公司本件並未派人辦理驗收,已如上述,而被告之憑信本有問題、今又自承沒有任何人證或書證可佐證當初有將如附表一之設備交付予驊訊公司,均如上述,自不能再以被告空言陳稱確有交付,而遽認定驊訊公司業已透過驗收而取得系爭設備之所有權(按:至於被告為證明有購買如附表一之設備,雖另提出易字第773 號卷1 ,第72頁以下之100 年1 月31日進口報單、及第206 頁之100 年2 月23日模具設備保管契約書,但姑不論上開文書真正與否,至少以形式上觀之,如附表一設備之購入日期,最早也應在100 年1 月份以後,但被告使三起公司出具之聲明書或保管條,分明記載自99年11月、12月間便有取回及代為保管如附表一之設備,彼此顯然扞格,是被告是否真有購買如附表一之設備,實亦堪疑!茲被告於本件繫屬後,復被訴詐取驊訊公司就如附表一設備所給付之款項,現正由本院另案以103 年度訴字第474 號案件為審理,2 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不同,非屬同一案件,則被告是否另成立詐欺,應由該案另行審結,亦一併敘明)。 3、至於被告雖先後2 次帶領本院前往桃園市○○區○○00街000 號履勘,並一一指出現場何設備係屬如附表一之設備,但被告並不能提供確切之設備圖說為對照,有卷內本院102 年12月9 日、103 年2 月24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可稽(易字第773 號卷1 ,第90至91頁反面、97至112 、129 至130 、135 至143 頁),自難遽憑被告片面之詞,便認定現場之設備係如附表一之設備。更何況,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9 之設備,竟能李代桃僵,有如上述,則就如附表一之設備,當亦可能係另覓不相干之設備加以混淆!實則,驊訊公司前已給付如附表一設備之款項,今又不知系爭設備何在,蒙受鉅額損失,又一頭霧水,則被告於本院履勘時,若真有將所取回之如附表一設備加以陳列,告訴代理人絕無不欣然通知驊訊公司派人運回之理,怎反依上開勘驗筆錄記載,無一設備有經告訴代理人確認數量、形式均無問題者? 五、承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不足證明被告有先將系爭設備交付予驊訊公司,難認驊訊公司業已透過驗收而取得系爭設備之所有權,而驊訊公司既不能認已取得系爭設備之所有權,被告更無從成立公訴人本件所指侵占驊訊公司所有系爭設備之可能,本院自無法形成被告涉犯刑法侵占罪嫌有罪之確信,參照上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奈米焦距調制鈕模組 │ 1 │ ├──┼───────────┼──┤ │ 2 │鏡頭旋轉鈕支架模組 │ 1 │ ├──┼───────────┼──┤ │ 3 │光學奈米鏡頭鏡片模組 │ 9 │ ├──┼───────────┼──┤ │ 4 │鏡頭主體配光上閘模組 │ 1 │ ├──┼───────────┼──┤ │ 5 │鏡頭主體配光下閘模組 │ 1 │ ├──┼───────────┼──┤ │ 6 │鏡頭電子分光慮光片支架│ 1 │ ├──┼───────────┼──┤ │ 7 │LED拓散鏡片模組 │ 1 │ ├──┼───────────┼──┤ │ 8 │LED聚焦鏡片模組 │ 1 │ ├──┼───────────┼──┤ │ 9 │LED分光鏡片模組 │ 1 │ ├──┼───────────┼──┤ │10 │鏡片支架模組 │ 1 │ ├──┼───────────┼──┤ │11 │鋁壓鑄散熱主體模 │ 1 │ ├──┼───────────┼──┤ │12 │電源支架-長軸 │ 1 │ ├──┼───────────┼──┤ │13 │電源支架-中軸 │ 1 │ ├──┼───────────┼──┤ │14 │電源支架-短軸 │ 1 │ ├──┼───────────┼──┤ │15 │光學級15度LENS │ 1 │ ├──┼───────────┼──┤ │16 │光學級30度LENS │ 1 │ ├──┼───────────┼──┤ │17 │光學級60度LENS │ 1 │ ├──┼───────────┼──┤ │18 │光學級120度LENS │ 1 │ ├──┴───────────┴──┤ │備註(新臺幣): │ │以上設備之總價為5,217萬9,1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FANUC 50B精密光學射出機(訂製專用機) │ 3 │ ├──┼───────────────────┼──┤ │ 2 │FANUC100B精密光學射出機(訂製專用機) │ 2 │ ├──┼───────────────────┼──┤ │ 3 │FANUC150B精密光學射出機(訂製專用機) │ 1 │ ├──┼───────────────────┼──┤ │ 4 │FANUC250B精密光學射出機(訂製專用機) │ 1 │ ├──┼───────────────────┼──┤ │ 5 │YUSHIN YA-70手臂(訂製專用機) │ 3 │ ├──┼───────────────────┼──┤ │ 6 │YUSHIN YA-100手臂(訂製專用機) │ 2 │ ├──┼───────────────────┼──┤ │ 7 │YUSHIN YA-150手臂(訂製專用機) │ 1 │ ├──┼───────────────────┼──┤ │ 8 │YUSHIN YA-250手臂(訂製專用機) │ 1 │ ├──┼───────────────────┼──┤ │ 9 │視覺光學鏡頭自動組裝機(訂製專用機) │ 1 │ ├──┼───────────────────┼──┤ │10 │錫膏印刷機(加長特規) │ 1 │ ├──┼───────────────────┼──┤ │11 │送板機SCLD-66(加長) │ 1 │ ├──┼───────────────────┼──┤ │12 │工作站SCWT-1M 150cm │ 3 │ ├──┼───────────────────┼──┤ │13 │導正機SCSV-1M │ 3 │ ├──┼───────────────────┼──┤ │14 │收板機SCUD-66(加長) │ 1 │ ├──┼───────────────────┼──┤ │15 │錫膏印刷機SC-5570P │ 2 │ ├──┼───────────────────┼──┤ │16 │送板機SCLD-66 │ 2 │ ├──┼───────────────────┼──┤ │17 │收板機SCUD-66 │ 2 │ ├──┼───────────────────┼──┤ │18 │工作檯 │12 │ ├──┼───────────────────┼──┤ │19 │流水生產線工作檯20m │ 1 │ ├──┼───────────────────┼──┤ │20 │流水生產線工作檯10m │ 2 │ ├──┼───────────────────┼──┤ │21 │流水生產線工作檯16m │ 2 │ ├──┼───────────────────┼──┤ │22 │流水生產線工作檯8m │ 2 │ ├──┼───────────────────┼──┤ │23 │貼片機EM-760L(特規)(訂製專用機) │ 3 │ ├──┼───────────────────┼──┤ │24 │錫膏攪拌機 │ 1 │ ├──┼───────────────────┼──┤ │25 │錫膏測厚機 │ 1 │ ├──┼───────────────────┼──┤ │26 │迴焊爐SMD-CR18-M16HANOW (訂製專用機)│ 3 │ ├──┼───────────────────┼──┤ │27 │積分球GAMA-75/配光曲線儀LID-800CS │ 2 │ ├──┼───────────────────┼──┤ │28 │C.C.D分光檢出儀(特規)(訂製專用機) │ 1 │ ├──┼───────────────────┼──┤ │29 │無塵室天車 │ 1 │ ├──┼───────────────────┼──┤ │30 │100HP空壓機 │ 1 │ ├──┼───────────────────┼──┤ │31 │空壓機之冷凍乾燥機 │ 1 │ ├──┼───────────────────┼──┤ │32 │吸附式乾燥機 │ 1 │ ├──┼───────────────────┼──┤ │33 │不鏽鋼儲氣筒2m^3 │ 1 │ ├──┼───────────────────┼──┤ │34 │不鏽鋼儲氣筒1m^3 │ 2 │ ├──┼───────────────────┼──┤ │35 │空氣過濾器 │ 3 │ ├──┼───────────────────┼──┤ │36 │爐溫測定儀PRO-600-4P │ 1 │ ├──┼───────────────────┼──┤ │37 │MATSUI DMD-25A(除濕乾燥機) │ 3 │ ├──┼───────────────────┼──┤ │38 │光學型原料桶 │ 3 │ ├──┼───────────────────┼──┤ │39 │MATSUI MJ-3(空冷除濕乾燥機) │ 1 │ ├──┼───────────────────┼──┤ │40 │材料儲存桶 │ 1 │ ├──┼───────────────────┼──┤ │41 │MATSUI MCH-55J(金型溫度調節機) │14 │ ├──┼───────────────────┼──┤ │42 │MATSUI 光學級成型機配管工事 │ 7 │ ├──┴───────────────────┴──┤ │備註(新臺幣): │ │如附表二編號9設備之價格為75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