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7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136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麗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麗珠前於民國100 年4 月間,至臺北市世貿一館參觀禮品展,而在生產3D名片盒、燈箱及相框等禮品之雙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雙禧公司)攤位前,認識雙禧公司之業務李明翰後,明知其無給付貨款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接續於①100 年4 月26日、②100 年4 月26日後約1 個月間之某日、③100 年6 月11日前某日、④100 年7 月2 日前某日、⑤100 年7 月2 日、⑥100 年7 月7 日、⑦100 年7 月22日,分別電聯李明翰,佯稱係長青數位企業社之員工,要以長青數位企業社之名義,向雙禧公司購買如附表1 至7 之貨物,採月結方式付款,使李明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製造如附表1 至7 之貨物,並於100 年6 月11日至100 年7 月22日間,陸續在雙禧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巷000 弄00號(門牌整編前係桃園縣中壢市山下49之25號)之營業處所,交付如附表1 至5 之貨物而得逞。直到陳麗珠屢以身上沒帶錢,而賣掉的貨物,廠商還沒撥款下來為藉口,積欠如附表1 至5 貨物之貨款共新臺幣(下同)29萬1,890 元,卻又要求繼續出貨,以便出貨給廠商來請款給付貨款,李明翰才因如附表6 至7 之貨物貨款將近100 萬元,擔心亦無法收到,而未予交付,致未得逞。事後李明翰催討貨款,陳麗珠才又抱怨雙禧公司之貨物已遭仿冒、有瑕疵,表示要退貨,甚至斷絕聯絡,始知受騙。 二、案經雙禧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王耀南於103 年9 月24日本院至其宜蘭縣壯圍鄉○○路00000 號房屋現場勘驗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依照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證人李明翰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且上開證人於本院審判期日,業經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並行交互詰問,則其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已補足被告詰問權之行使,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㈢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定有明文,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李明翰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因被告於準備及審判程序,對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復未聲明異議,依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第1 項等規定,已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以卷證本身形式上為觀察,上開陳述之作成,又無證明力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情狀,要係出於自由意志,參照上開說明,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 訊據被告陳麗珠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辯稱:我不是跟李明翰講用月結的方式付款,而是要替雙禧公司行銷,是寄賣,有賣掉才要給錢,但因貨物遭人仿冒,客人覺得太貴了而沒有賣掉,要求李明翰處理又沒有結果,我就將貨物搬到承租的宜蘭縣壯圍鄉○○路00000 號房屋內,沒想到大多數貨物,因為被該房屋的屋主王耀南的家人、朋友順手拿走,或因在該房屋內淹到水,被王耀南當垃圾丟掉了,只剩一些還在該房屋內云云(易字第974 號卷,第85至86頁反面、第135 頁正反面、第162 頁、第163 頁)。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4 月間,至臺北市世貿一館參觀禮品展,而在生產3D名片盒、燈箱及相框等禮品之雙禧公司攤位前,認識雙禧公司之業務證人李明翰後,先後於①100 年4 月26日、②100 年4 月26日後約1 個月間之某日、③100 年6 月11日前某日、④100 年7 月2 日前某日、⑤100 年7 月2 日、⑥100 年7 月7 日、⑦100 年7 月22日,分別電聯證人李明翰,表示其係長青數位企業社之員工,要以長青數位企業社之名義,向雙禧公司購買如附表1 至7 之貨物,證人李明翰信因而製造如附表1 至7 之貨物,並於100 年6 月11日至100 年7 月22日間,陸續在雙禧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巷000 弄00號(門牌整編前係桃園縣中壢市山下49之25號)之營業處所,交付如附表1 至5 之貨物,如附表6 至7 之貨物則未予交付,而被告迄今仍積欠如附表1 至5 貨物之貨款共29萬1,890 元等情,業據證人李明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雙禧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巷000 弄00號,門牌整編前係桃園縣中壢市山下49之25號)的業務,是4 月間的臺北世貿一館禮品展,陳麗珠到雙禧公司攤位,我們才認識,陳麗珠說是長青數位企業社的業務,之後陳麗珠有透過電話跟我們訂購商品,第1 次是禮品展後的100 年4 月26日、第2 次大約是之後1 個月的時間,第3 次距離第2 次約1 星期,是在100 年6 月11日前,之後沒多久又有追加,100 年7 月2 日則再訂了快12萬元的貨,最後2 次訂購則是在100 年7 月7 日及100 年7 月22日,我們收到訂單就製造,陳麗珠則自100 年6 月11日起,即陸續開小貨車到雙禧公司取走部分貨物,但後面訂購的貨物,金額合起來快100 萬元,我們沒有出貨,而陳麗珠從未給付任何貨款(偵字第11434 號卷,第11至12頁,第14頁反面。易字第974 號卷,第105 至110 頁);質之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亦供述:我有於100 年4 月26日至100 年7 月22日間,向雙禧公司購買訂單上的貨物,我自稱是長青數位企業社員工,用長青數位企業社的名義訂購,我都是跟李明翰接洽的,我有分次跟雙禧公司拿貨物,到現在還沒給雙禧公司錢,李明翰後來有製作本件的採購訂單,於100 年11月15日叫我一併在上面簽名(偵緝字第136 號卷,第18至19頁。易字第974 號卷,第85頁反面至86頁反面);並有卷內記載係屬3D名片盒、燈箱及相框等禮品之如附表1 至7 貨物其名稱、數量、總價,及如附表1 至5 貨物業已於100 年6 月11日至100 年7 月22日間陸續交付之採購訂單7 份可稽(偵字第 11434 號卷,第18至25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而關於被告如何未給付任何貨款,卻能訂購如附表1 至7 之貨物,且取得如附表1 至5 之貨物一節,則查: ①證人李明翰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證述:陳麗珠跟我說交易方式是月結,月底給我,但她就是拖延,說沒有帶錢,第1 次訂單才9,000 元,是我父親說沒關係,就出貨給她,第2 次訂單有4 萬多元,她跟我父親講,月底就會有錢,我父親想也沒差多少時間,就又出貨給她,第3 次電話下訂11萬元多,過沒幾天又追加1 萬8,000 元,但等100 年7 月2 日來取貨時,卻表示之前的貨已經賣掉了,但要等廠商過1 個星期撥款後,才能付款給我們,希望我們通融,結果還訂了約12萬元的貨。後面比較大批的訂單下來,陳麗珠說我們不出貨,她沒有貨出給客人,怎麼跟客戶請款給我們,但我們就不敢出貨給她了。等後來陳麗珠貨款拖1 年多,就說我們的貨物被仿冒,有瑕疵,甚至說要退貨給我們,我才覺得奇怪,她不是已經出貨了,那要怎麼退。期間我打她的電話,有時都不接,甚至也不通。而陳麗珠當初有拿長青數位企業社的營利事業登記證給我看,我想她是這家公司的員工才拿得到這個文件,她說這家公司剛設立,我也查詢是剛設立的沒錯(偵字第11434 號卷,第11至12頁,第14頁反面。偵緝字第136 號卷,第51頁。易字第974 號卷,第105 至110 頁)。 ②而被告對於本件交易之付款方式,於檢察官訊問時,係先自承:我跟雙禧公司訂購的貨物,是談好月結(偵緝字第136 號卷,第18至19頁),此與證人李明翰上開關於與被告係約定採月結方式交易之證述,不謀而合。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改稱:我不是跟李明翰講用月結的方式付款,而是要替雙禧公司行銷,是寄賣,有賣掉才要給錢,有如上述,但此說法,明顯與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上開供述不符,若被告本無按月給付貨款之義務,對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於檢察官訊問時,應早就清楚交代才是,以此為觀,被告事後辯稱之不可採,已至明顯。況且,被告既自承:李明翰後來有製作本件的採購訂單,於100 年11月15日叫我一併在上面簽名,有如上述,可見被告亦認同該採購訂單之記載,但觀諸卷內採購訂單上,並無提及行銷、寄賣或貨物尚未賣出,暫無庸給付貨款之隻字片語,其形式、內容,反而均與一般買賣下,載明買方所購買貨物明細及應給付貨款總價之文件相符(偵字第11434 號卷,第18至25頁),益見本件交易絕非採被告所稱之代理行銷、寄賣方式。未料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竟又稱:李明翰於100 年11月15日有同意東西賣完再付款(易字第974 號卷,第110 頁反面),而再徒事空言,自非可採。是以證人李明翰上開證述,綜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上開自承,及卷內採購訂單之形式、內容,本件交易係採月結方式者,實堪認定。 ③又被告對於已取得如附表1 至5 貨物之下落,於檢察官訊問時,係先稱:貨物係仿冒品,賣不到談好的價格,別人都認為東西太貴,沒賣出去,寄放在宜蘭客戶處,我會把貨收回來(偵緝字第136 號卷,第19頁、第45頁);後於本院審理中,則先改稱:東西在房東那裡,是房東不還我(易字第974 號卷,第19頁反面),又再改稱:雙禧公司的東西已經被大陸仿冒,沒有賣掉,放在我宜蘭養豬的地方,後來地主收回土地,就把貨物清掉了(易字第974 號卷,第86頁反面),最後才改稱:因貨物遭人仿冒,客人覺得太貴了而沒有賣掉,要求李明翰處理又沒有結果,我就將貨物搬到承租的宜蘭縣壯圍鄉○○路00000 號房屋內,有如上述,前後比較,被告雖均表示本件取得之貨物尚未賣出,但對於原因,則先稱係因貨物是仿冒品,後稱係因貨物遭到他人仿冒,而對於貨物現狀,則先稱在客戶處,後稱在房東處,又一方面稱貨物被養豬所在地之地主清掉了,另方面又稱都搬到跟人承租之房屋內,不但反覆,且相互矛盾,說詞自均不能採。何況,本院之後至被告所稱之宜蘭縣壯圍鄉○○路00000 號房屋現場勘驗,結果只有在2 樓房間內,找到60×80公分之鯉魚 裝金框3 件、60×80公分之橫蓮花裝金框6 件、60×80公分 鯉魚燈箱8 件、60×80公分橫蓮花燈箱8 件,其餘被告本件 取得之貨物,則不在該房屋內,有卷內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可稽(易字第974 號卷,第135 頁、第139 至148 頁,按:勘驗筆錄中勘驗結果一、④記載「60×80公分橫蓮花裝金框 8 件」,應係「60×80公分橫蓮花燈箱8 件」之誤載,此見 第146 至147 頁之現場照片即知),可見被告事後辯稱貨物都搬到宜蘭縣壯圍鄉○○路00000 號房屋內,亦非實在。未料被告對此貨物短少情形,竟又稱:是被該房屋的屋主王耀南的家人、朋友順手拿走,或因在該房屋內淹到水,被王耀南當垃圾丟掉了,有如上述,但此絕非事實,因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既自承:租約已經到期,鑰匙已經還給房東(易字第974 號卷,第120 頁反面),則證人王耀南若真有如被告所述行徑,則對於已交出鑰匙之前任房客所留下之上開60×80公分之鯉魚裝金框3 件、60×80公分之橫蓮花裝金框6 件、60×80公分鯉魚燈箱8 件、60×80公分橫蓮花燈箱8 件 ,應早就一併讓人所任意取走,甚至丟棄了,當不致單獨放在2 樓之房間內為保存,此亦據證人王耀南於本院現場勘驗中證述:先前颱風來的時候,我把陳麗珠留下的東西中,看起來有價值的,都搬到2 樓了,其他都是像垃圾一樣的報紙、雜誌及棧板,之後被水淹到,我就清掉了,我跟家人都沒動她的東西,之後雖然有將該房屋出租,但陳麗珠的東西都在2 樓的房間裡(易字第974 號卷,第136 頁反面),可見被告事後辯稱,確非可採。 ④實則,被告就已取得如附表1 至5 貨物,若真發現賣不出去,不論原因係其所述之貨物係仿冒品,或為人所仿冒,總之已無獲利可能,則被告先前既係自行至雙禧公司之營業處所取貨,有如上述,大可早將貨物直接載回原處,並向證人李明翰表示解約,而無必要一直費心找地方為保管,被告上開辯稱,反又指謫係證人李明翰一直不來處理,顯係飾詞。尤其,被告上開辯稱,既一直強調是替雙禧公司行銷,只是寄賣,應當更不擔心證人李明翰以貨物售出概不退還為由,不准退貨而藉故刁難才是。凡此,除益證本件交易確係採月結方式,而非採代理行銷、寄賣方式外,以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就本件已取得貨物之下落,說詞竟可如此前後反覆、相互矛盾為觀,被告確能當面扯謊而又理直氣壯,則證人李明翰上開關於被告係屢以身上沒帶錢,而賣掉的貨物,廠商還沒撥款下來為藉口,先積欠貨款共29萬1,890 元,又還要求繼續出貨,以便出貨給廠商來請款給付貨款,而陸續取得如附表1 至5 之貨物得逞,甚至還要雙禧公司繼續交付如附表6 至7 之貨物,後於催討貨款中,被告才又抱怨雙禧公司之貨物已遭仿冒、有瑕疵,表示要退貨,甚至斷絕聯絡之證述,應認實在,被告係憑編造日後再付款之話術,以詐騙證人李明翰在未收到貨款前便先交付貨物,直到證人李明翰交付如附表1 至5 貨物完畢,但拒絕繼續交付如附表6 至7 之貨物,又不斷催討貨款時,被告見無法得逞,才反指貨物有遭到仿冒、或瑕疵之問題,並避不見面者,亦堪認定。 ⑤甚者,被告係以係長青數位企業社之員工自居,而使用長青數位企業社之名義,向雙禧公司購買如附表1 至7 之貨物,已如上述,而卷內長青數位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雖顯示負責人係黃盛森(偵字第11434 號卷,第34頁),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承:長青數位企業社是我借用他人名義去設立的(易字第974 號卷,第86頁),再參諸證人李明翰上開關於被告有出示長青數位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供徵信之證述,即可知悉被告之借用他人名義成立長青數位企業社後,於與證人李明翰接洽期間,未曾說明此點,而僅表示其係長青數位企業社之員工,目的應在使證人李明翰誤以為其身後還有一正常營業之商號,交易若有任何問題,還可逕洽長青數位企業社處理,而更敢接受被告之訂購,此彰彰甚明。若被告真有給付貨款之意願,縱擔心證人李明翰會因初次見面而不願交易,則只需先付訂金,甚至按月給付前幾筆訂購之貨款,即足取信於人,實無必要以借名成立之長青數位企業社員工之身分出面訂購,以此為觀,被告自始便存心詐騙者,要堪認定。 ⑥至於被告於審判期日,對於卷內記載其於100 年7 月22日前陸續訂購如附表1 至7 貨物之採購訂單,雖事後表示:這是告訴人(按:係指證人李明翰)打好的,日期都是押在11月15日(易字第974 號卷,第161 頁正反面),但證人李明翰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證述:是陳麗珠於100 年11月15日到我們工廠,我們再請她確認之前所採購之全部商品,所以採購訂單上她簽署姓名旁都是註記11月15日(易字第974 號卷,第110 頁),對照被告先前所自承:李明翰後來有製作本件的採購訂單,於100 年11月15日叫我一併在上面簽名,有如上述,則證人李明翰事後將被告本件訂購貨物之明細、總價,製成7 份採購訂單,而經被告於100 年11月15日一併在其上簽名,並註記簽名日期,均無何有異之處,若被告當天見到採購訂單,真覺得其貨物明細或總價之記載,與原先所訂購者不符,大可直接拒簽、加註意見甚或增刪,怎能當初業已簽名確認,現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採購訂單係證人李明翰所事後製作,又自己簽名之日期,均是11月15日一節,反倒有所爭執,被告此部分陳詞,自無足採。 ㈢末查被告於審判期日,雖又聲請函查本件貨物之著作權、製版權、商品標示權、是否係重製品(易字第974 號卷,第160 頁反面),顯係針對貨物是否係仿冒品,或有無為人所仿冒等情而要求調查,但證人李明翰於本院審理中,並未證述曾向被告保證其訂購之商品是市場上獨一無二而沒有類似商品(易字第974 號卷,第110 頁),是本件貨物有無被告所謂之著作權、製版權、商品標示權,又是否係重製品,原與案情無關。更何況,此等事項,僅係被告事後為合理化其遲未付款之託詞,已如上述,本院自無加以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3 年6 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上開密接時間,接續向證人李明翰詐騙如附表1 至7 貨物,其中如附表1 至5 之貨物,因證人李明翰業已交付而既遂,其餘如附表6 至7 之貨物,則因證人李明翰未予交付而致未遂,係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而應包括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至於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向證人李明翰詐騙如附表6 至7 貨物而未遂之犯行,於起訴書事實欄中敘明,惟該部分與已敘及之被告向證人李明翰詐騙如附表編號1 至5 貨物既遂部分,既有上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對證人李明翰施以上開詐欺手段,而騙得貨物,已有不該,犯後又飾詞否認,迄今亦無與雙禧公司為和解之誠意,態度不佳,兼衡被告智識程度、雙禧公司所受損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附表1 ┌─────────────┬─────┬─────────┐ │貨物名稱 │數量 │總價 │ ├─────────────┼─────┼─────────┤ │3D名片盒 │12 │1,560元 │ ├─────────────┼─────┼─────────┤ │吸水杯墊 │2 │60元 │ ├─────────────┼─────┼─────────┤ │小相框 │20 │600元 │ ├─────────────┼─────┼─────────┤ │4x6英吋 3D相框 │4 │180元 │ ├─────────────┼─────┼─────────┤ │4x6英吋 平面相框 │1 │30元 │ ├─────────────┼─────┼─────────┤ │綜合 盤架 │7 │100元 │ ├─────────────┼─────┼─────────┤ │H-9 盤架 │2 │60元 │ ├─────────────┼─────┼─────────┤ │李登輝 金色紀念盤 │1 │免費 │ ├─────────────┼─────┼─────────┤ │S型小號 多功能展示架 │1 │30元 │ ├─────────────┼─────┼─────────┤ │磁磚鐘 │1 │100元 │ ├─────────────┼─────┼─────────┤ │60X80公分 鯉魚裝金框 │1 │5,000元 │ ├─────────────┼─────┼─────────┤ │30X40公分 橫蓮花 │1 │700元 │ ├─────────────┼─────┼─────────┤ │30X40公分 佛祖 │1 │700元 │ ├─────────────┼─────┼─────────┤ │3D吊飾 │7 │225元 │ ├────┬────────┴─────┼─────────┤ │總額 │ │9,345元 │ └────┴──────────────┴─────────┘ 附表2 ┌─────────────┬─────┬─────────┐ │貨物名稱 │數量 │總價 │ ├─────────────┼─────┼─────────┤ │60X80公分燈箱 鯉魚 │1 │6,000元 │ ├─────────────┼─────┼─────────┤ │60X80公分裝金框 橫蓮花 │1 │5,000元 │ ├─────────────┼─────┼─────────┤ │30X40公分裝金框 橫蓮花 │1 │700元 │ ├─────────────┼─────┼─────────┤ │30X40公分裝金框 天使之歌 │1 │700元 │ ├─────────────┼─────┼─────────┤ │30X50公分裝咖啡木框 聖母子│1 │800元 │ ├─────────────┼─────┼─────────┤ │鯉魚3D名片盒 │1 │150元 │ ├─────────────┼─────┼─────────┤ │蓮花3D名片盒 │1 │150元 │ ├─────────────┼─────┼─────────┤ │杯墊 │6 │300元 │ ├─────────────┼─────┼─────────┤ │50X100公分裝金框 心經 │1 │3,000元 │ ├─────────────┼─────┼─────────┤ │財神名片 │500 │2,000元 │ ├─────────────┼─────┼─────────┤ │鯉魚名片 │500 │2,000元 │ ├─────────────┼─────┼─────────┤ │橫蓮花名片 │500 │2,000元 │ ├─────────────┼─────┼─────────┤ │財神3D名片盒 │20 │3,000元 │ ├─────────────┼─────┼─────────┤ │彌勒佛3D名片盒 │20 │3,000元 │ ├─────────────┼─────┼─────────┤ │鯉魚3D名片盒 │20 │3,000元 │ ├─────────────┼─────┼─────────┤ │橫蓮花3D名片盒 │20 │3,000元 │ ├─────────────┼─────┼─────────┤ │天使之歌3D名片盒 │20 │3,000元 │ ├─────────────┼─────┼─────────┤ │3D明信片 │100 │2,500元 │ ├─────────────┼─────┼─────────┤ │4X6英吋 3D相框 │7 │420元 │ ├─────────────┼─────┼─────────┤ │3D名片橫蓮花不用印背面 │100 │350元 │ ├────┬────────┴─────┼─────────┤ │總額 │ │4萬1,070元 │ └────┴──────────────┴─────────┘ 附表3 ┌─────────────┬─────┬─────────┐ │貨物名稱 │數量 │總價 │ ├─────────────┼─────┼─────────┤ │4X6"英吋 相框 │95 │3,325元 │ ├─────────────┼─────┼─────────┤ │2X3"英吋 金色小相框 │200 │5,000元 │ ├─────────────┼─────┼─────────┤ │60X80公分燈箱 鯉魚 │5 │2萬7,500元 │ ├─────────────┼─────┼─────────┤ │60X80公分燈箱 橫蓮花 │5 │2萬7,500元 │ ├─────────────┼─────┼─────────┤ │60X80公分金框 鯉魚 │5 │2萬2,500元 │ ├─────────────┼─────┼─────────┤ │60X80公分金框 橫蓮花 │5 │2萬2,500元 │ ├─────────────┼─────┼─────────┤ │壓克力保護片 │10 │1,800元 │ ├─────────────┼─────┼─────────┤ │燈箱展示用黑白板架 │1 │1,000元 │ ├────┬────────┴─────┼─────────┤ │總額 │ │11萬1,125元 │ └────┴──────────────┴─────────┘ 附表4 ┌─────────────┬─────┬─────────┐ │貨物名稱 │數量 │總價 │ ├─────────────┼─────┼─────────┤ │橫蓮花3D名片盒 │45 │6,750元 │ ├─────────────┼─────┼─────────┤ │鯉魚3D名片盒 │80 │1萬2,000元 │ ├────┬────────┴─────┼─────────┤ │總額 │ │1萬8,750元 │ └────┴──────────────┴─────────┘ 附表5 ┌─────────────┬─────┬─────────┐ │貨物名稱 │數量 │總價 │ ├─────────────┼─────┼─────────┤ │60X80公分燈箱 鯉魚 │5 │3萬元 │ ├─────────────┼─────┼─────────┤ │60X80公分燈箱 橫蓮花 │5 │3萬元 │ ├─────────────┼─────┼─────────┤ │60X80公分金框 鯉魚 │5 │2萬2,500元 │ ├─────────────┼─────┼─────────┤ │60X80公分金框 橫蓮花 │5 │2萬2,500元 │ ├─────────────┼─────┼─────────┤ │PF-01 圓型小相框 │200 │3,000元 │ ├─────────────┼─────┼─────────┤ │S號 多功能展示架 │20 │400元 │ ├─────────────┼─────┼─────────┤ │CP-L 低咖杯杯架 │50 │750元 │ ├─────────────┼─────┼─────────┤ │CP-H 高咖啡杯架 │50 │1,500元 │ ├─────────────┼─────┼─────────┤ │(透明+白盤) │10 │250元 │ ├─────────────┼─────┼─────────┤ │吸水杯墊 │14 │700元 │ ├────┬────────┴─────┼─────────┤ │總額 │ │11萬1,600元 │ └────┴──────────────┴─────────┘ 附表6 ┌─────────────┬─────┬─────────┐ │貨物名稱 │數量 │總價 │ ├─────────────┼─────┼─────────┤ │鯉魚3D名片盒 │75 │1萬1,250元 │ ├─────────────┼─────┼─────────┤ │3x5" 金色小相框 │120 │3,000元 │ ├─────────────┼─────┼─────────┤ │蓮花3D名片盒 │90 │1萬3,500元 │ ├─────────────┼─────┼─────────┤ │4X6" 壓克力相框 │150 │6,000元 │ ├─────────────┼─────┼─────────┤ │60X80公分燈箱 鯉魚 │35 │21萬元 │ ├─────────────┼─────┼─────────┤ │60X80公分燈箱 橫蓮花 │25 │15萬元 │ ├─────────────┼─────┼─────────┤ │60X80公分金框 鯉魚 │18 │8萬1,000元 │ ├─────────────┼─────┼─────────┤ │60X80公分金框 橫蓮花 │22 │9萬9,000元 │ ├─────────────┼─────┼─────────┤ │壓克力保護片 │60 │1萬0,800元 │ ├────┬────────┴─────┼─────────┤ │總額 │ │58萬4,550元 │ └────┴──────────────┴─────────┘ 附表7 ┌─────────────┬─────┬─────────┐ │貨物名稱 │數量 │總價 │ ├─────────────┼─────┼─────────┤ │60X80公分燈箱 鯉魚 │15 │9萬元 │ ├─────────────┼─────┼─────────┤ │60X80公分燈箱 橫蓮花 │15 │9萬元 │ ├─────────────┼─────┼─────────┤ │60X80公分裝金框 鯉魚 │15 │6萬7,500元 │ ├─────────────┼─────┼─────────┤ │60X80公分裝金框 橫蓮花 │15 │6萬7,500元 │ ├─────────────┼─────┼─────────┤ │4X6" 壓克力相框 │200 │8,000元 │ ├─────────────┼─────┼─────────┤ │鯉魚3D名片盒 │150 │2萬2,500元 │ ├─────────────┼─────┼─────────┤ │蓮花3D名片盒 │90 │1萬3,500元 │ ├─────────────┼─────┼─────────┤ │3D明信片 蓮花 │100 │2,500元 │ ├─────────────┼─────┼─────────┤ │3D明信片 鯉魚 │100 │2,500元 │ ├─────────────┼─────┼─────────┤ │PF-01 圓形小相框 │200 │3,000元 │ ├─────────────┼─────┼─────────┤ │3D蓮花名片背面不印 │100 │400元 │ ├─────────────┼─────┼─────────┤ │3D鯉魚名片背面不印 │100 │400元 │ ├─────────────┼─────┼─────────┤ │壓克力保護片 │30 │5,400元 │ ├────┬────────┴─────┼─────────┤ │總額 │ │37萬3,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