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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為平馮昌偉楊祐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金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調偵字第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壢智簡字第9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湯金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湯金進為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梅香園小吃」之負責人,明知「心窗」、「兄妹」、「人生阿人生」、「今夜台北城」、「籤詩」、「大仔」、「回航」等音樂著作歌曲均係告訴人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非經大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演出,竟仍自民國101 年3 月起在梅香園小吃店內擺設內建上開歌曲之伴唱機,提供前來該店消費顧客點唱上開歌曲,嗣於101 年3 月28日大唐公司報警處理,經警於101 年9 月17日通知被告到案說明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湯金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大唐公司調解成立,大唐公司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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