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456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署押」。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係為「偽造署押」之誤載,應予更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