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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45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456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署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係為「偽造署押」之誤載,應予更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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