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456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俊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署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係為「偽造署押」之誤載,應予更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