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黃品華 法定代理人 何蕊娟 黃啟峰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被 告 林億章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125 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