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21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進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84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進立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