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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1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2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明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桃簡字第219 號判決原本及102 年5 月13日所為之該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102 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第九字之後應加入「,累犯」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桃簡字第219號判決原本及102 年5 月13日所為之該號判決正本之事實欄

一、理由欄二、論斷法條欄均已正確敘述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之事由,並引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是以,上開判決之主文欄漏載「,累犯」三字,自僅係文字之脫漏,不影響裁判本旨,爰依刑事訴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1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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