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明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桃簡字第219 號判決原本及102 年5 月13日所為之該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102 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第九字之後應加入「,累犯」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桃簡字第219號判決原本及102 年5 月13日所為之該號判決正本之事實欄
一、理由欄二、論斷法條欄均已正確敘述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之事由,並引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是以,上開判決之主文欄漏載「,累犯」三字,自僅係文字之脫漏,不影響裁判本旨,爰依刑事訴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