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ELLY(中文譯名莎莉,印尼籍) TRAN QUOC HUY(中文譯名陳國輝,越南籍) TRAN VAN VU(中文譯名陳文雨,越南籍) LE THI THU(中文譯名黎氏秋,越南籍) DONG THI TUYEN(中文譯名同氏宣,越南籍) PHAM THI HUONG(中文譯名范氏香,越南籍) TRAN THI THAM(中文譯名陳氏深,越南籍) CAO THI CUC(中文譯名高氏菊,越南籍) LUONG THI KIM NGAN(中文譯名梁氏金銀,越南籍DUONG THI THUONG(中文譯名楊氏尚,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470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壬○○○○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癸○○○ ○○○○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丑○○○ ○○○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丁○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甲○○○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辛○○○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子○○○ ○○○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CAO THI CUC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己○○○○ ○○○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沒收。 丙○○○○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緣壬○○○○ (中文譯名莎莉,印尼籍,下稱莎莉)、癸○○○ ○○○○ ○○○ (中文譯名陳國輝,越南籍,下稱陳國輝)、丑○○○ ○○○ ○○(中文譯名陳文雨,越南籍,下稱陳文雨)、丁○ ○○○ ○○○( 中文譯名黎氏秋,越南籍,下稱黎氏秋)、甲○○○ ○○○ ○○○○○( 中文譯名同氏宣,越南籍,下稱同氏宣)、辛○○○ ○○○ ○○○○○( 中文譯名范氏香,越南籍,下稱范氏香)、子○○○ ○○○ ○○○○ ( 中文譯名陳氏深,越南籍,下稱陳氏深)、CAO THI CUC (中文譯名高氏菊,越南籍,下稱高氏菊)、己○○○○ ○○○ ○○○ ○○○○ (中文譯名梁氏金銀,越南籍,下稱梁氏金銀)及丙○○○○ ○○○ ○○○○○○(中文譯名楊氏尚,越南籍,下稱楊氏尚),均係合法 來臺工作之外國籍人士,因居留期限即將屆滿而逃逸(居留期限分別為:莎莉【民國99年6 月3 日】、陳國輝【101 年5 月12日】、陳文雨【101 年10月14日】、黎氏秋【100 年11月11日】、同氏宣【101 年5 月20日】、范氏香【98年2 月16日】、陳氏深【101 年6 月12日】、高氏菊【100 年9 月23日】、梁氏金銀【100 年11月27日】及楊氏尚【101 年2 月3 日】),為避免遭警查獲,並為求能繼續滯留臺灣非法工作之目的,分別透過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結識湯金益(由本院另行審結)後,各為下列之犯行: ㈠莎莉於99年6 月3 日自雇主葉杰瑜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湯金益於其所經營之金誠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與金誠公司簽有人力派遣承攬契約之光國科技公司(下稱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莎莉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SUSY CHEN (陳蘇西)」之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7日湯金益即帶同莎莉前往址設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0 號之光國公司,莎莉並冒用「SU-SY CHEN(陳蘇西)」之名義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莎莉,足生損害於「SUSY CHEN (陳蘇西)」、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㈡陳國輝於101 年5 月12日自雇主鉅瑋實業有限公司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二四路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湯金益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陳國輝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乙○○○○ ○○○ ○○○○(楊玉英)」之名義為之 ,嗣於101 年10月9 日湯金益即帶同陳國輝前往光國公司,陳國輝並冒用「乙○○○○ ○○○ ○○○○(楊玉英)」之名義應徵工作, 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陳國輝,足生損害於「乙○○○○ ○○○ ○○○○(楊玉英)」、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 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㈢陳文雨於101 年10月14日自雇主鑫綠泰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湯金益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陳文雨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戊○ ○○○○ ○○○○○ ( 黎進決)」之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9日湯金益即帶同陳文雨前往光國公司,陳文雨並冒用「戊○ ○○○○ ○○○○○ (黎進決 )」之名義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陳文雨,足生損害於「戊○ ○○○○ ○○○○○ (黎進決)」、光國公司、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㈣黎氏秋於100 年11月11日自雇主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苗栗縣銅鑼鄉○○路00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湯金益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黎氏秋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LE THI HANG (黎氏恆)」之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23日湯金益即帶同黎氏秋前往光國公司,黎氏秋並冒用「LE THI HANGT(黎氏恆)」之名義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黎氏秋,足生損害於「LE THI HAN-G(黎氏恆)」、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㈤同氏宣於101 年5 月20日自雇主矽強電子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0 段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湯金益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同氏宣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LE THI GIANG(黎氏江)」之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6日湯金益即帶同同氏宣前往光國公司,同氏宣並冒用「LE THI GIANG(黎氏江)」之名義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同氏宣,足生損害於「LE THI GIA-NG (黎氏江)」、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㈥范氏香於98年2 月16日自雇主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湯金益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范氏香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NGUYEN THI HUINGG (阮氏香)」之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2日湯金益即帶同范氏香前往光國公司,范氏香並冒用「NGUYEN THI HUINGG (阮氏香)」之名義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范氏香,足生損害於「NGUYEN THI HUINGG (阮氏香)」、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㈦陳氏深於101 年6 月12日自雇主百旭朋雷射雕刻有限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湯金益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陳氏深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DINH THI LOAN (丁氏鸞)」之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6日湯金益即帶同陳氏深前往光國公司,陳氏深並冒用「DINH THI LOAN (丁氏鸞)」之名義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陳氏深,足生損害於「DINHTHI LOAN(丁氏鸞)」、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㈧高氏菊於100 年9 月23日自雇主林鈺興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00巷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湯金益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交付予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高氏菊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NGUYEN THI MONG (阮氏洪)」之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7日湯金益即帶同高氏菊前往光國公司,高氏菊並冒用「NGUYEN THI MONG (阮氏洪)」之名義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高氏菊,足生損害於「NGUYEN THI MON-G(阮氏洪)」、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㈨梁氏金銀於100 年11月27日自雇主振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臺中市○○區○○區○○路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湯金益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梁氏金銀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寅○ ○○○ ○○○(武氏詩)」之 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23日湯金益即帶同梁氏金銀前往光國公司,梁氏金銀並冒用「寅○ ○○○ ○○○(武氏詩)」之名義應 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梁氏金銀,足生損害於「寅○ ○○○ ○○○(武氏詩)」、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㈩楊氏尚於101 年2 月2 日自雇主臺中市私立祥和老人養護中心位於臺中市○區○○街0 段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湯金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湯金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 張,再由湯金益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楊氏尚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庚○○○○○ ○○○ ○○○○○(阮氏雪)」之名義 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9日湯金益即帶同楊氏尚前往光國公司,楊氏尚並冒用「庚○○○○○ ○○○ ○○○○○(阮氏雪)」之名義應徵 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楊氏尚,足生損害於「庚○○○ ○○ ○○○ ○○○○○(阮氏雪)」、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嗣於101 年10月24日下午4 時45分許,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前往光國公司查驗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金誠公司所傳真至光國公司之履歷表及湯金益於102 年1 月14日主動提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莎莉、陳國輝、陳文雨、黎氏秋、同氏宣、范氏香、陳氏深、高氏菊、梁氏金銀及楊氏尚等十人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開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證據: ㈠被告莎莉、陳國輝、陳文雨、黎氏秋、同氏宣、范氏香、陳氏深、高氏菊、梁氏金銀及楊氏尚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101 年度偵字第23470 號卷二【下稱偵二卷】第36頁、第44頁、第52頁、第63頁、第70頁、第78頁、第89頁、第97頁、第105 頁、第114 頁;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38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5頁反面)。 ㈡證人即光國公司總經理陳立彥、證人即被冒用名義之被害人楊玉英及阮氏雪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年度偵字第23470 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123 頁至第131 頁、第137 頁至第139 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偵二卷第129 頁至第133 頁)。 ㈢被告及偽造證件(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武氏詩」、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楊玉英」、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黎進決」、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阮氏雪」、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 號)外人居留查詢暨明細內容顯示畫面(見偵二卷第3 頁至第24頁;本院卷第69頁)、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見偵一卷第27頁、第39頁、第51頁、第61頁、第71頁、第82頁、第92頁、第102 頁、第112 頁、第122 頁;本院卷第54頁至第59頁)、金誠公司與光國公司人力支援合約書暨支援工作細則(見偵一卷第134 頁至第136 頁)、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見偵一卷第148 頁)、查獲現場照片(見偵一卷第149 頁至第150 頁)及光國公司上下班刷卡紀錄(見偵二卷第136 頁至第150 頁)。 論罪科刑: ㈠按文書之影本係原本內容之呈現,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作用,偽造文書之影本或行使偽造文書之影本,均不能解免其刑責。次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因具有特許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工作之性質,為屬於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核被告十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十人各與湯金益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十人分別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履歷表資料欄內雖均填寫被告十人各自所冒用之名,然此僅係為識別之用,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80號判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被告十人分別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論以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起訴書雖未就被告十人各與共犯湯金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偽造履歷表進而行使之犯行部分起訴,然此部分與起訴之行使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仍應併予審究,且本院於102 年1 月18日訊問被告十人時,業已向被告十人告知此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尚不致於有妨害被告十人之訴訟權之餘。 ㈡爰審酌被告十人於逾期停留後,為能繼續留臺工作賺取薪資,竟各與湯金益共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履歷表,並將偽造上揭履歷表連同上開偽造之證件影本向光國公司冒名應徵工作,渠等所為實屬不該,均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勞管理之正確性,惟念渠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犯罪前科,於逃逸期間亦無其他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併考量渠等犯罪之動機、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十人分別係印尼籍、越南籍外國人,自原雇主處逃逸後在我國逾期居留乙事,為被告十人所自承在卷,並有渠等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列印表1 紙附卷可參,且逃逸期間以上開方式冒名應徵工作,混亂我國就業市場,被告十人顯已不適宜繼續在我國居留,本案既宣告有期徒刑4 月之刑度,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十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㈣末查,被告莎莉、陳國輝、陳文雨、同氏宣、陳氏深及梁氏金銀各與共犯湯金益所共同偽造於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五、編號七及編號八所示之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含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各1 紙,業經共犯湯金益於102 年1 月14日提出予本院(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59頁),為共犯湯金益所有,並供渠等各犯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分別於被告莎莉、陳國輝、陳文雨、同氏宣、陳氏深及梁氏金銀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至共犯湯金益將所偽造之履歷表(含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分別傳真及交付至光國公司後,已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再被告十人各與共犯湯金益所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許可證,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第212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附表一 ┌──┬───────────┬───────────┐ │編號│偽造之證件及文書 │備註 │ ├──┼───────────┼───────────┤ │ 一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H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SUSY CHENG【中文姓名:│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陳蘇西】、出生日期:19│ │ │ │82/9/10 、國籍:印尼、│ │ │ │居留期限:2013/08/13、│ │ │ │護照號碼:M000000 、居│ │ │ │留事由:依親-夫-、居留│ │ │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龍岡│ │ │ │路1 段217 之2 號2 樓)│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陳蘇西)履歷表含上│本業經湯金益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二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A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乙○○○○ ○○○ ○○○○【中文姓│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名楊玉英】、出生日期:│ │ │ │1986/4/23 、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3/10/30│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就學、居留地│ │ │ │址:桃園縣中壢市龍岡路│ │ │ │1 段217 之2 號2 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楊玉英)履歷表含上│本業經湯金益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三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FC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戊○ ○○○○ ○○○○○ 【中文姓│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名黎進決】、出生日期:│ │ │ │1991/3/14 、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3/11/16│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就學、居留地│ │ │ │址: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 │ │ │一段300 號)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黎進決)履歷表含上│本業經湯金益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四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H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LE THI HANG 【中文姓名│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黎氏恆】、出生日期:19│ │ │ │85 /08/30 、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3/04/23│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依親- 夫- 游│ │ │ │德賢、居留地址:桃園縣│ │ │ │大園鄉○○街00號)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履│ │ │員(黎氏恆)履歷表含上│歷表正本未扣案。 │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 │ ├──┼───────────┼───────────┤ │ 五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A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LE THI GIANG【中文姓名│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黎氏江】、出生日期:19│ │ │ │87 /08/27 、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2/08/27│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依親- 夫- 林│ │ │ │永輝、居留地址:臺北市│ │ │ │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0 │ │ │ │巷5弄13號4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黎氏江)履歷表含上│本業經湯金益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六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HC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NGUYEN THI HUING【中文│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姓名阮氏香】、出生日期│ │ │ │:1986 /02/25 、國籍:│ │ │ │越南、居留期限:2012/0│ │ │ │3/26、護照號碼:M00000│ │ │ │80、居留事由:依親- 夫│ │ │ │- 黃川銘、居留地址:臺│ │ │ │北縣新莊市中正路189 巷│ │ │ │62號2 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履│ │ │員(阮氏香)履歷表含上│歷表正本未扣案。 │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 │ ├──┼───────────┼───────────┤ │ 七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F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DINH THI LOAN 【中文姓│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名丁氏鸞】、出生日期:│ │ │ │1981/08/19、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3/12/22│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依親- 夫- 呂│ │ │ │英德、居留地址:臺中縣│ │ │ │潭子鄉○○路○段000 號│ │ │ │3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丁氏鸞)履歷表含上│本業經湯金益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八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A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NGUYEN THI MONG 【中文│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姓名阮氏洪】、出生日期│ │ │ │:1980/10/23、國籍:越│ │ │ │南、居留期限:2012/12/│ │ │ │13、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依親- 夫- │ │ │ │張明德、居留地址:桃園│ │ │ │縣蘆竹鄉富國路一段182 │ │ │ │號2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履歷表正交業經交付予光│ │ │員(阮氏洪)履歷表含上│國公司。 │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 │ ├──┼───────────┼───────────┤ │ 九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J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寅○ ○○○ ○○○【中文姓名武│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氏詩】、出生日期:1981│ │ │ │/12/06、國籍:越南、居│ │ │ │留期限:2011/11/12、護│ │ │ │照號碼:N00000000 、居│ │ │ │留事由:其他、居留地址│ │ │ │:新竹縣湖口鄉鳳凰村仁│ │ │ │愛路98號2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武氏詩)履歷表含上│本業經湯金益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十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及許可證均未據│ │ │號:CD00000000、姓名:│扣案,尚無從辯識有偽造│ │ │庚○○○○○ ○○○ ○○○○○【中文│內政部或其他機關印之公│ │ │姓名阮氏雪】、出生日期│印文。 │ │ │:1986 /02/09 、國籍:│ │ │ │越南、居留期限:2013/0│ │ │ │6/27、護照號碼:M00000│ │ │ │99、居留事由:依親- 夫│ │ │ │- 許國華、居留地址:桃│ │ │ │園縣龍潭鄉○○路000 號│ │ │ │巷6號2之8室)、外國人 │ │ │ │工作許可證( 姓名:阮氏│ │ │ │雪庚○○○○○ ○○○ ○○○○○、護│ │ │ │照號碼:B0000000、國籍│ │ │ │:越南、性別:女、出生│ │ │ │日期:1986 /02/09 、發│ │ │ │證日期:100/04/27 、許│ │ │ │可證號:000-0000000)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履│ │ │員(阮氏雪)履歷表含上│歷表正本未扣案。 │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 │ │ │人工作許可證影本 │ │ └──┴───────────┴───────────┘ 附表二 ┌──┬───────────┬───────────┐ │編號│偽造之文件 │備註 │ ├──┼───────────┼───────────┤ │ 一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湯金益所有,並供莎莉與│ │ │員(陳蘇西)履歷表含偽│湯金益共同犯事實欄㈠│ │ │造之(陳蘇西)中華民國│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 │ │居留證影本 │用之物;湯金益並於102 │ │ │ │年1 月14日主動提出予本│ │ │ │院。 │ ├──┼───────────┼───────────┤ │ 二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湯金益所有,並供陳國輝│ │ │員(楊玉英)履歷表含偽│與湯金益共同犯事實欄│ │ │造之(楊玉英)中華民國│㈡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居留證影本 │所用之物;湯金益並於10│ │ │ │2 年1 月14日主動提出予│ │ │ │本院。 │ ├──┼───────────┼───────────┤ │ 三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湯金益所有,並供陳文雨│ │ │員(黎進決)履歷表含偽│與湯金益共同犯事實欄│ │ │造之(黎進決)中華民國│㈢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居留證影本 │所用之物;湯金益並於10│ │ │ │2 年1 月14日主動提出予│ │ │ │本院。 │ ├──┼───────────┼───────────┤ │ 四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湯金益所有,並供同氏宣│ │ │員(黎氏江)履歷表含偽│與湯金益共同犯事實欄│ │ │造之(黎氏江)中華民國│㈤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居留證影本 │所用之物;湯金益並於10│ │ │ │2 年1 月14日主動提出予│ │ │ │本院。 │ ├──┼───────────┼───────────┤ │ 五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共犯湯金益所有,並供被│ │ │員(丁氏鸞)履歷表含偽│告陳氏深與湯金益共同犯│ │ │造之(丁氏鸞)中華民國│事實欄㈦所示行使偽造│ │ │居留證影本 │私文書罪所用之物;湯金│ │ │ │益並於102 年1 月14日提│ │ │ │出予本院。 │ ├──┼───────────┼───────────┤ │ 六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湯金益所有,並供梁氏金│ │ │員(武氏詩)履歷表含偽│銀與湯金益共同犯事實欄│ │ │造之(武氏詩)中華民國│㈨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 │ │居留證影本 │罪所用之物;湯金益並於│ │ │ │102 年1 月14日主動提出│ │ │ │予本院。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第212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