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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5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獻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獻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獻正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獻正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2 年1月14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至4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2 年1 月14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竊盜              │竊盜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
│              │                  │                  │物竊盜            │物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1 年6 月6 日│民國101 年1 月12日│民國101 年4 月20日│民國101 年4 月3 日│
│              │下午2 時許        │晚間7 時47分許    │中午12時10分許    │晚間8 時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12516 號          │14031 、23922 號、│14031 、23922 號、│14031 、23922 號、│
│              │                  │101 年度偵緝字第17│101 年度偵緝字第17│101 年度偵緝字第17│
│              │                  │35號              │35號              │35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1 年度審易字第14│101 年度審易字第24│101 年度審易字第24│101 年度審易字第24│
│      │      │00號              │55、2472號        │55、2472號        │55、2472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國102年2月6日   │民國102年2月6日   │民國102年2月6日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1 年度審易字第14│101 年度審易字第24│101 年度審易字第24│101 年度審易字第24│
│      │      │00號              │55、2472號        │55、2472號        │55、2472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國102年3月11日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3591號              │
│              │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②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455、2472號│
│              │430號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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