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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7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子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子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子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不論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均不得易科罰金,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7 月20日上午│101 年9 月5 日晚上│
│              │9 時許            │11時許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3181號      │偵字第4466號      │
├──┬────┼─────────┼─────────┤
│ 最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9│101 年度審易字第23│
│ 實 │        │13號              │01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11月28日    │102 年1 月18日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9│101 年度審易字第23│
│ 判 │        │13號              │0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24日    │102 年4 月15日    │
├──┴────┼─────────┼─────────┤
│備          註│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975 號        │字第424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7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