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子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子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子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不論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均不得易科罰金,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7 月20日上午│101 年9 月5 日晚上│ │ │9 時許 │11時許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3181號 │偵字第4466號 │ ├──┬────┼─────────┼─────────┤ │ 最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9│101 年度審易字第23│ │ 實 │ │13號 │01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11月28日 │102 年1 月18日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9│101 年度審易字第23│ │ 判 │ │13號 │0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24日 │102 年4 月15日 │ ├──┴────┼─────────┼─────────┤ │備 註│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975 號 │字第424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