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2,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1 年6 月18日下午2 時│101 年9 月12日 │ │ │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 │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705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001號│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 │ │後│ │北地方法院) │ │ │事├──┼───────────┼───────────┤ │實│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5716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2122號│ │審├──┼───────────┼───────────┤ │ │判決│101 年9 月4 日(聲請書│101 年12月28日 │ │ │日期│誤載為101 年9 月14日)│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 │ │確│ │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5716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2122號│ │決├──┼───────────┼───────────┤ │ │確定│101 年10月9 日 │102 年1 月28日 │ │ │日期│ │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