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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6 關於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6 關於罪名「竊盜」」之記載,均誤寫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皆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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