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6 關於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6 關於罪名「竊盜」」之記載,均誤寫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皆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