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聖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
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聖天因製造第四級毒品等2 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臺非字第50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戴聖天前犯製造第三、四級毒品、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等6 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經被告戴聖天上訴,惟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撤回如附表所示2 罪之上訴後確定,其餘4 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維持原審判決一情,有前揭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2 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與其他4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承前揭判例意旨,則本案檢察官再聲請就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難認適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製造第四級毒品 │製造第四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17日起至同│100 年9 月29日起至同年│ │ │年6月2日止 │10月5日間止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29422 、32829 、33│19477號 │ │ │414 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138 、│同左 │ │ │ │262 號 │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8月8日 │同左 │ │ │日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138 、│同左 │ │ │ │262 號 │ │ │ ├──┼──────────┼───────────┤ │ │日期│101年10月31日 │同左 │ │ │ │(撤回上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