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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4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聖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

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聖天因製造第四級毒品等2 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臺非字第50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戴聖天前犯製造第三、四級毒品、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等6 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經被告戴聖天上訴,惟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撤回如附表所示2 罪之上訴後確定,其餘4 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維持原審判決一情,有前揭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2 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與其他4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承前揭判例意旨,則本案檢察官再聲請就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難認適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製造第四級毒品      │製造第四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17日起至同│100 年9 月29日起至同年│
│            │年6月2日止          │10月5日間止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29422 、32829 、33│19477號               │
│            │414 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138 、│同左                  │
│      │    │262 號              │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8月8日         │同左                  │
│      │日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138 、│同左                  │
│      │    │262 號              │                      │
│      ├──┼──────────┼───────────┤
│      │日期│101年10月31日       │同左                  │
│      │    │(撤回上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4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