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張富翔
- 被告
- 童俊瑜(原名童明乾)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度執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富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富翔因被告童俊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10,000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767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