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永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永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8月8 日送監執行,現於監獄執行中。於102 年8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 年8 月1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0月3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3 年8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