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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0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廖建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進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陳進賢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刑法第50條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聲請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允宜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0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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