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解智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智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解智淵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政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嗣於102 年1 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5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另因藥事法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訴字第3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㈣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㈢之罪,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與上開㈣之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6 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4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2 年5 月7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政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