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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解智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智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解智淵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政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嗣於102 年1 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5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另因藥事法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訴字第3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㈣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㈢之罪,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與上開㈣之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6 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4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2 年5 月7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政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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