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世大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杜根木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台生粉捌拾叁包(總計柒拾肆點肆公斤)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杜根木為世大農化公司負責人,其自96年起至100 年8 月間某日為止,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之分裝偽農藥罪及同法第48條第1 項販賣偽農藥罪;被告世大農化公司依同法49條規定,應處以第47條第1 項、第48條第1 項之罰金刑,上開案件經聲請人以100 年度偵字第27780 號、101 年度偵字第9804號為緩起訴處分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8 月17日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12248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扣案之「台生粉」83包(總計74.4公斤),屬農藥管理法第7 條第3 款之偽農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1 年12月27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農藥檢驗報告(編號0A040301號)、100 年12月28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農藥檢驗報告(編號0A120102號)等件在卷可參。又上開「台生粉」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