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18日 │102年1月14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5985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447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8月27日 │102年8月2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 │102年9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