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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8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婉芳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18日         │102年1月14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5985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447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8月27日          │102年8月2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          │102年9月23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8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