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智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智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50條規定固業經修正而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查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犯行經本院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2 月21日晚間7 │101 年5 月15日下午某│ │ │時許 │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12│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28│ │ │25 號 │56 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928 │101 年度審訴字第1551│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7月16日 │ 101年10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928 │101 年度審訴字第1551│ │判 決│ │號 │號 │ │ ├────┼──────────┼──────────┤ │ │判 決│ 101年8月6日 │ 101年11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