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玖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5069公克、驗餘淨重0.493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品,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66、99、100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而上開扣案物品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顆粒1 包淨重0.5069公克,取樣0.0130公克,驗餘淨重0.4939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案件編號:11.0000-000 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672 號卷第7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因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