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承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746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 公克,驗餘淨重0.518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746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毒品,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毛重0.8 公克,驗餘淨重0.518 公克),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佐。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