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相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相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相友因違反電業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電業法 │電業法 │電業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2,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2,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0 年間某日起至100 年│100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100 年3 月2 日至101 年│ │ │9 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0 年9 月14日為警查獲時│1 月19日間某日起至 101│ │ │聲請書誤載為100 年6 月│止(聲請書誤載為100 年│年1 月19日止 │ │ │30日前某日) │7 月間某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4835 號│100 年度偵字第24835 號│101 年度偵字第7815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24號 │101 年度訴字第24號 │101 年度簡字第182 號 │ │實├──┼───────────┼───────────┼───────────┤ │審│判決│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10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24號 │101 年度訴字第24號 │101 年度簡字第182 號 │ │判├──┼───────────┼───────────┼───────────┤ │決│確定│101 年5 月21日 │101 年5 月21日 │101 年12月3 日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4│ │ │ │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2,000 元折算1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