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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許曉微陳郁融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億德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668 、101 年度偵緝字第1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億德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億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證人林漢標、高惠娟尚未經被告對質詰問,被告非無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考量被告運輸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為507 公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含袋毛重10公克,且另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3 顆,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非輕,衡諸比例原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洵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以及第105 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2 年2 月6 日予以羈押,再於102年5 月6 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及通信。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後段定有明文。而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示之罪,嫌疑重大者,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法院斟酌能否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後,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方得羈押,始符合憲法第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釋參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諭,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為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2 年6 月26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固稱請求交保云云,而被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本件已辯論終結,無串證風險,且被告不會逃亡,同案被告也未遭羈押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本件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 年6 月26日判決,然判決尚未確定,仍有保全審判進行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審酌被告涉犯最輕本行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此次係經通緝到案,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棄保逃亡之虞,為確保未來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保判決之執行,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自102 年7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另因本件業已詰問相關證人完畢,被告無勾串證人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既不復存在,前已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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