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7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國榮 呂秋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尹章律師 施宣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及移請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6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國榮共同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秋育共同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宋國榮、呂秋育前為夫妻,原均任職址設桃園市○○區○○村○○○路0 ○0 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錸公司)」,宋國榮於民國98年間迄99年3 月29日止均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而呂秋育於98年間則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掌管財務、廠務、業務3 大部門,又於99年4 月9 日起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故宋國榮、呂秋育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宋國榮與呂秋育2 人為購買土地及相關設備,作為增設勁錸公司第二廠區之用,陸續向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借款,而98年間各債權人委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並於統計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後,於98年10月15日出具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確認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共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盧光煒等債權人共借款新臺幣(下同)389,639,494 元,宋國榮並出具聲明書證明上開借款之真實性,然勁錸公司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至遲3 個半月內應出具財務報表時,宋國榮、呂秋育明知依法應將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企業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且勁錸公司自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98年10月15日出具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後迄98年12月31日止僅陸續償還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少數借款,宋國榮、呂秋育仍為隱匿勁錸公司積欠上開款項之訊息,共同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聯絡,未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尚未清償部分列入公司帳,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勁錸公司之98年度資產負債表,致生不實之結果,且經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98年度之簽證查核時,發現前開民間借款確實並未如實計入。嗣經勁錸公司簽證會計師多次要求,且因勁錸公司於案發後已陸續清償部分上開借款,勁錸公司始將清算後其餘未清償之借款共207,787,291 元,列於勁錸公司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科目中之「其他短期借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6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黃健豪、吳坤樹於警詢中之證述,雖屬傳聞證據,但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於準備及審理程序對於證據能力表示沒意見,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第1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而審酌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作成之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認均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㈠查證人黃健豪、吳坤樹、盧光煒、傅裕勝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復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且渠等於本院審判期日經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並行交互詰問,直接檢視其證詞,以補足被告詰問權之行使,則渠等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㈡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3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許文祥、張怡萱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已依法具結,且衡諸該陳述之做成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因認具有證據能力,又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亦未聲請傳喚該證人詰問,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而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上開證人之證述並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後,自得將上開證人於前揭偵查中之證述採為證據。 貳、事實認定 一、訊據宋國榮、呂秋育固坦承於98年間分別任職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執行副總經理,呂秋育自99年4 月9 日起則擔任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其與宋國榮並有向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借款,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宋國榮並辯稱:伊不清楚勁錸公司有無將跟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之借款列入財務報表,但公司都有記帳,只是不清楚怎麼列帳,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並沒有做確實查證動作,而是請各債權人自己陳報,伊當時有反應金額不正確,但當時伊被很多債權人包圍,伊沒有做確認,伊真的不清楚勁錸公司有無將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列入資產負債表,要問財務跟製作會計報表的人云云;呂秋育則辯稱: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幾乎都是宋國榮的朋友或客戶,我們是以開支票的方式借款以周轉資金,幾乎都是公司名義的支票,因為97年間有金融風暴才會去借款,如果支票到期就會還款或展延,財務報表可能會因為小科目彙整成大科目,所以呈現出來會被簡化,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也只是請債權人登記,勁錸公司當時都被債權人控制,我們無法反應,還逼著伊幫不簽名的債權人簽聲明書,而且事後我們還有請別的會計師幫忙查帳,只是因為當時會計似乎有跟債權人串通,帳目有重複記載,而且101 年7 月工廠火災,資料都沒有,所以後來確認金額也很困難云云。辯護人並以:勁錸公司實際對外借款金額並未達389,639,494 元,且檢察官未舉證證明附表一所示之借款數額究竟是何時開始產生、歷年借款數額變動情形為何,舉證顯有不足,又勁錸公司會計人員有將勁錸公司歷年負債情形如實記載,縱會計人員記載之科目與檢察官認定應記載之科目不同,但均有將歷年負債情形如實記載,且宋國榮、呂秋育未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宋國榮自始未參與會計帳務,而呂秋育自98年9 月21日後亦未參與會計帳務處理,自不應遽為認定有故意不為記錄之情形等語為宋國榮、呂秋育2 人辯護。 二、經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於98年間計算查核後,認勁錸公司迄98年10月15日止民間借款數額共為389,639,494 元 ㈠宋國榮、呂秋育均稱98年間債權人有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並依債權人陳報之數額製作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核與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建豪於警詢、偵訊時證稱:98年間確有接受張美華之委託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因查核過程發現無法完整了解勁錸公司整個負債狀況,故與張美華重新簽立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由債權人親自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再出具聲明書,統計民間借款之數額後,再由宋國榮出具聲明書,而製作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56至58、134 至136 頁)相符。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受張美華所託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時,發現勁錸公司各銀行支票簿之存根聯筆數很多,但記錄開票日期、開票對象及金額並不確實完整,且會計人員也未將所有開票交易逐一確實入帳,致原執行協議程序中關於核對支票存根用以統計應付票據明細之協議程序無法有效執行,故改為執行替代程序,亦即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債權人親自致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付票據金額核對,並追查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查核原始資金證明,應加以備註,再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書面聲明書,並由債權人委員會委託之見證人簽章核對等節,有98年10月27日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附卷可證(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61至62頁),並有葛守民、楊盛充、張枝盛、許茗貴、許德峯出具之詢證函、詢證回函、聲明書在卷可證(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65至74頁);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核對統計後之民間借款數額,亦有製作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備註欄亦註明未簽立聲明書及由呂秋育代簽聲明書之情形,另經宋國榮於98年10月29日簽立聲明書確認民間借款之總額共計389,639,494 元等節,亦有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日出具之聲明書在卷可憑(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89至91頁),堪認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係依98年10月27日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所載之替代執行程序進行查核無誤。 ㈡另黃健豪於警詢時證稱:債權人當時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時,是依據呂秋育所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為依據來核對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5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勁錸公司當時協助查核之窗口為呂秋育,印象中呂秋育提供的是有票據日期的明細,但沒有辦法肯定是否為統計表或明細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83頁),則黃健豪證稱當時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時,呂秋育有提供資料供其核對。又呂秋育於警詢供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示勁錸公司在98年9 月21日跳票以後,為了開債權人會議臨時編的,並不是正統會計帳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24頁),並有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附卷可憑(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2頁反面),亦堪認勁錸公司當時有製作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及相關資料供債權人核對金額。是黃健豪確實有依據勁錸公司提供之相關資料進行民間借款金額之核對,故依上開替代執行程序並參諸勁錸公司提供之資料,所確認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共為389,639,494 元,亦經宋國榮簽名並提出聲明書確認無誤,堪以採信。 三、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顯現民間借款部分 ㈠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部分,經送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查核報告,內容為「勁錸公司與銀行間之貸款訂有若干限制條款,惟98年度曾多次違反該等條款,並有延滯還款情形,銀行要求須立即清償全部債務,包含貸款餘額及應計利息,勁錸公司管理階層雖已向銀行方面提出展期請求,惟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尚未獲定論,另勁錸公司於98年度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法確認其性質為何,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已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著手進行調查公司之債權及債務問題,惟仍無法確定其債務金額,再者,與供應商之交易條件,由信用交易改為現金交易,上揭揭露事實可能影響公司之繼續經營,但未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有勁錸公司9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勁錸公司98年及97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39 頁、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93至94頁);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經會計師查核後,認勁錸公司於98年間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法確認其性質為何,此部分確屬未於財務報表揭露之事項,應堪認定。 ㈡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吳坤樹於警詢證稱: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有替勁錸公司辦理98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報表之簽證,評估後認為勁錸公司稅簽部分沒問題,但財簽部分發現公司債權、債務部分,包括了民間借款有很多資金是去向不明及銀行融資部分有延滯還款情形,因勁錸公司民間借款部分大部分都不是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之供應商,而在民間借款帳載部分,其應付票據明細大部分都是支付給個人,詢問過宋國榮、呂秋育後才知道是向民間借款之金額,且應付票據及帳款金額實際上應該是支付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款項,經核對帳證、傳票、憑證、銀行存摺、支存帳單做一詳查後,發現許多資金流向與公司業務無關,而是支付給個人,所以認定公司有隱匿資產負債之問題,宋國榮、呂秋育亦坦承有關民間借貸部分,沒有列在公司財務報表中,且宋國榮稱這些金額都是以公司名義借的,又經查核勁錸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公司短期借款與長期借款合計僅有81,845,613元,經詢問公司管理階層,並從勁錸公司資金去項支付給非進貨關係人,以及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民間借款調查表,再依據帳載利息支出高於向銀行貸款核算金額,所以才研判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並未登入公司財務報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75至77頁),於偵訊中證稱: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有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之財報及簽證,但因為有些事項無法在財務報表表明,所以出具保留意見書,也就是勁錸公司付款不正常、開立支票的對象均非進貨對象,金額又龐大,且98年度有債權人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就特定目的進行查核,因為勁錸公司無法確認金額,從財報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筆民間借款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27 至130 頁),故依吳坤樹上開證述內容可知,益徵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簽證時,確實發現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部分並未於資產負債表中揭露。 ㈢ ⒈而吳坤樹於警詢證稱:如果民間借款是以公司名義借,依規定要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款,就不需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77頁),於偵訊中證稱:公司的民間借款如果是以負責人個人名義借款,就不需要在報表上表現出來,但是會表示在股東往來科目,若以公司名義借款,就需要在財務報表上表示,勁錸公司出具的勁錸公司財務報表內,沒有包含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民間借貸部分,大部分都是銀行跟一般租賃公司的借款,從財務報表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筆民間借款,如果是正常公司借款會落在資產負債表的「短期借款」項下,也會在會計科目附註的欄位記載債權人之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28 至129 頁);另黃健豪於警詢中證稱: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算是公司會計帳一部份,會在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現一個總額,這個總額會有附表一明確表示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57頁反面),於偵訊中證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之總金額389,639,494 元,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就必須在財報上表現出來,若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也要在公司財報之附註表現出來,但98年財報及附註上並沒有表現出該借款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35 頁);而宋國榮、呂秋育嗣委任之會計師曾祺雯於審理中證稱:一般公司向民間借貸,年底未清償時,資產負債表一定會放在負債類的會計科目,哪一種會計科目要看各公司之習慣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1 頁);故依具有會計專業之吳坤樹、黃健豪、曾祺雯所述,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理應登載在資產負債表上,吳坤樹、黃健豪更證稱縱為負責人個人之借款亦應會在財報之附註中表現出來,但觀諸勁錸公司之財務報表,並無顯現上開民間借款之金額。 ⒉另盧光煒於審理中證稱:伊每次借出的款項都是匯入勁錸公司的帳戶,大部分都是勁錸公司開公司票,最後才有一部份是宋國榮的個人票,故有約1200多萬元是公司票,1000萬元是宋國榮的個人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6 頁),並提出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708 號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6 至200 頁),故宋國榮向盧光煒借款時曾提供個人之票據,惟盧光煒亦證稱勁錸公司借款都是匯至勁錸公司之帳戶,足見借款是用做公司經營所用。又參諸黃健豪於偵訊證稱: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所計算之借款金額大部分都是以勁錸公司的票去借的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35 頁),審理中亦補充當時就借款部分也是認定是勁錸公司的借款,而非個人借款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83頁反面),宋國榮、呂秋育亦供稱係因勁錸公司要設立二廠,98年間又遭遇金融風暴,故開始向民間業者借貸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9 、26頁反面至27頁),宋國榮、呂秋育並供稱借款是為了購買公司廠房、土地、設備及公司營運所需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48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3頁反面、24頁),堪認宋國榮、呂秋育當時向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借款均係為勁錸公司之營運無誤,揆諸前述吳坤樹、黃健豪之證述內容,縱為宋國榮個人所借之款項,仍應記載入財務報表,故不影響本件之認定。 ㈣參諸吳坤樹於警詢中證稱:99年6 月初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報後,99年6 月底勁錸公司的會計人員才有提供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給我們,好像是當時會計離職,說找到這份資料,才來問我們需不需要,當時我們也有向勁錸公司要求提出借據,也有向呂秋育要求提出,但都一直沒有給,且財報已經出去了,所以最後才出具繼續經營有疑慮之報告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27 至130 頁),足見勁錸公司係委託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財務報表後,才另行提出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應係察覺所提出之98年度財務報表就此部分有所遺漏才另行提供。 ㈤吳坤樹於偵訊中復證稱: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之總額並沒有刊載在勁錸公司之財報中,是直到100 年度我們幫勁錸公司編製財報時,才要求勁錸公司一定要將債權總額編製在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由於勁錸公司案發後有陸續還款,與勁錸公司核對後認借款金額為207,787,291 元,並記載於100 年度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下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22 頁),並有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勁錸公司100 及9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 本附卷可憑。是勁錸公司於100 年度始將上述民間借款未清償部分記入資產負債表內。而由吳坤樹所述,上開207,787,291 元亦可得悉是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勁錸公司核對後,將民間借款餘額新增列為「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並非自勁錸公司原有之帳目整理彙整而得;益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列入上開民間借款數額。 ㈥至附表一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月7 日已放棄對勁錸公司之債權並無異議,有楊盛充於詢證回函下方手寫註記影本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二第97頁);另附表一編號3 之債權人張枝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8年9 月21日跳票後過幾天,有去監管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期間是1 、2 個月,這段期間也有清償一些利息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5 頁反面);故於98年度會計年度終了時,楊盛充之債權應已歸零,部分債權人也有獲得部分清償,顯見勁錸公司98年度之民間借款金額應會少於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之總額。又以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所增列「其他短期借款」金額為215,576,574 元,顯見98年會計年度終了之民間借款未清償之金額必定仍大於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增列之「其他短期借款」金額,是勁錸公司98年度資產負債表確實未列入當年度未清償之民間借款部分無誤。 四、宋國榮於98年間至99年3 月29日止、呂秋育於98年間至99年9 月14日止,均為勁錸公司之公司負責人 ㈠勁錸公司98年度之董事長為宋國榮,而勁錸公司於99年3 月30日董事會改選陳秀英為董事長,惟陳秀英於99年4 月8 日辭任董事長,勁錸公司復於99年4 月9 日董事會改選呂秋育為董事長,勁錸公司又於99年9 月15日董事會改選董事長為蔡境庭乙節,有蓋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11月24日收文章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宋國榮)願任同意書、董事長(宋國榮)願任同意書、蓋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9 月7 日、98年11月17日收文章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勁錸公司99年3 月30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99年3 月3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呂秋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陳秀英99年4 月8 日董事長辭職書、蓋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4 月16日收文章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勁錸公司99年9 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蔡境庭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蓋印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4 月28日、99年9 月30日收文章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8年10月3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卷可參(見勁錸公司案卷第119 至127 、94頁正反面、98至101 、57至61、70、73至74頁反面、35、39頁反面、41至44頁反面、88頁反面至89頁);是勁錸公司98年間之董事長為宋國榮,呂秋育自99年4 月9 日至99年9 月14日止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另呂秋育於警詢時自承自94年升任執行副總,直到99年1 月20日製作警詢時均是擔任執行副總,底下包含財務、廠務、業務3 部門,99年3 月升任董事長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23頁正反面、38頁),於偵訊亦供稱98年度確實擔任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綜合管理勁錸公司之財務、業務等部門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48 頁),是呂秋育於98年間確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則明訂: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再按,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民法第553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查宋國榮於98年間迄99年3 月30日改選陳秀英為董事長前,均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而呂秋育於98年間則擔任勁錸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掌管財務、廠務、業務等部門,99年4 月9 日起更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揆諸上開說明,宋國榮、呂秋育於上開期間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負責人。 ㈢再者,商業以每年1 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按即每年2 月底前)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 個半月;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6 條前段、第65條、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財務報表之編製,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即次年度2 月底前為之;是勁錸公司原則上於99年2 月底前,至遲亦應於99年3 月中前,應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斯時宋國榮仍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呂秋育則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故於勁錸公司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時,宋國榮、呂秋育亦均為勁錸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無訛。 五、綜上,勁錸公司迄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之時止,應有389,639,494 元之民間借款,迄98年會計年度終了仍有未清償之部分,惟均未於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上所顯現。又依吳坤樹所述,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6 月出具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後,勁錸公司才有人員提供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足見當時確實知悉財務報表並未記載該部分之借款金額,才會再另行提供該份資料供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況且宋國榮、呂秋育於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時,分別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及執行副總經理,對此應知之甚詳,且宋國榮當時更出具聲明書確認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之金額,吳坤樹亦證稱當時進行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時,主要係與呂秋育聯繫,故宋國榮、呂秋育更無從推諉對此不知情;堪認勁錸公司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時,勁錸公司負責人宋國榮、呂秋育確實有故意遺漏上開民間借款,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 六、宋國榮、呂秋育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㈠宋國榮、呂秋育一再主張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所列之金額並不正確。然查: ⒈宋國榮、呂秋育主張於98年9 月21日跳票後即由債權人接管勁錸公司財務、會計等業務,故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並非正確云云。然查: ⑴勁錸公司於98年9 月24日召開第1 次債權人會議,並決議所有債權人暫不提示支票,並請已跳票之債權人將支票與勁錸公司換取債權證明,所有民間借款債權約3 億4600萬元轉為公司股權二分之一,並決議凍結二分之一股權,由債權人行使股東權利,並將其中40% 之股權,以5 千萬元出售予債權人認股,價金匯入新股東決議之帳戶,由新股東決議監管,專用於公司業務之需債權人行使股東權利,並決議勁錸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許文祥監管大章,何明熙監管存摺,林幹民監管小章,除公司之事務外,不能擅自動用等節,有勁錸公司第1 次債權人會議記錄、98年9 月24日同意書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1至22頁),惟觀諸上開會議紀錄及同意書內容,既已決議債權人均暫不提示支票,足見上開決議並不影響債權之計算,勁錸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雖交由債權人監管,亦不能擅自動用,故上開決議並不影響勁錸公司於98年9 月24日以後民間借款數額之計算;且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並非在上開債權人會議之後所製作,更不足認定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會因而有統計錯誤之情。 ⑵林幹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8年9 月21日跳票以後好像有人接管勁錸公司之財務,但伊不清楚是何人,因為伊於99年1 月4 日至99年3 月25日雖有擔任勁錸公司之總經理,但沒有管財務部份,所以都不清楚,似乎沒有看到呂秋育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79 至181 頁),則林幹民於審理中雖證稱98年跳票以後勁錸公司之財務似乎有人接管,但林幹民並未管理勁錸公司之財務,其上開證述是否屬實本待商榷。張枝盛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98年跳票以後,勁錸公司的財務好像是宋國榮、呂秋育委託的人去管理,勁錸公司的財務應該都是副總呂秋育管理比較多,但伊不清楚,但後來是有找幾個債權人去公司監看勁錸公司財務支出狀況,也就是如果需要支出,需要讓我們先看一下,時間大概是跳票後過幾天的1 、2 個月,而且當時勁錸公司已經沒什麼錢,如果有必要支出債權人還會支援,勁錸公司好像也有財務人員,但就單純變成記帳人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3 至6 頁),則依張枝盛所述,所謂債權人接管勁錸公司財務之情形,也只是監看支出情形,勁錸公司本身仍有財務人員記帳,故依張枝盛所述,更無從認定勁錸公司98年跳票後,債權人進入勁錸公司監管會影響財務帳目之計算。況且呂秋育自偵查至審理中原本均供承其擔任執行副總經理須掌管財務,宋國榮、呂秋育亦供述民間借款債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確為勁錸公司所製作,縱然債權人於98年勁錸公司跳票後有監看支出情形,亦難以此認渠等製作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有所違誤。 ⒉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之方式,嗣改為以替代程序執行查核,惟有以勁錸公司提供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做核對,已如前述(見理由欄甲、貳、二部分);且宋國榮於警詢亦供稱:伊與張美華在98年10月18日有簽立委託合約書,由張美華執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張美華在次日就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簽立協議程序委任書,後來在98年10月27日又和張美華簽立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6頁反面),並有附註條約: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附卷可參(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55頁),況且黃健豪於審理中並證稱:公司有同意變更才有辦法繼續執行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79頁反面),堪認宋國榮確實已同意以替代程序執行查核,是勁錸公司既同意以此方式進行查核,且有以勁錸公司自行提供之資料做核對,宋國榮、呂秋育現今否定上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之內容,顯為臨訟卸責之詞。再者,宋國榮、呂秋育雖主張宋國榮提出聲明書確認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結果無誤部分,主張係遭受逼迫,惟並無證人證述確有此節,且無證據足認渠等所述屬實,渠等主張宋國榮自行簽立之聲明書係遭受逼迫簽立並非屬實乙節自無從逕採。 ⒊又宋國榮、呂秋育均稱因為與債權人之間換票、借款之方式複雜而無法確認與如附表一所示債權人之實際借款金額;然勁錸公司平日若有確實將借款詳實記載與沖銷,計算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應非難事,足見勁錸公司之公司帳平日即無清楚記載,才會導致無法確認。而勁錸公司自行製作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與公司帳內之各債權人應付票據明細內容並不完全相符,有勁錸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許茗貴、張枝盛、楊盛充、呂添棟、李盛煙)、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勁錸公司民間債權統計表差異數額表附卷可參(見10 0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28至35、50至51頁);而呂秋育於警詢供稱:勁錸公司所製作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係依據公司帳中之債權人應付票據所統計,但兩者金額並不一致可能是勁錸公司跳票後很多會計人員離職,所以才在很混亂的情形編製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39頁),足見勁錸公司內部之應付票據明細並非正確。再參諸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年5 月31日止短期借款總表(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36、37頁),其記載之債權人姓名、金額也有不全然相符之情形,呂秋育對此卻表示:因為對外表達之對象、投資目的都不一樣,所以才會隨便編金額,另外怕債權人資料外洩,所以以不實姓名填載,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年5 月31日止短期借款總表均不正確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26頁),益徵勁錸公司平日記帳並不明確,且會因使用目的不同,任意變動帳目金額;堪認勁錸公司平日記載之公司帳即未實際反應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 ⒋另呂秋育日後又請會計師曾祺雯重新計算實際債權金額,其計算結果為270,621,978 元,有宋國榮、呂秋育提出之勁錸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額與實際債權額整理表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7至29頁),曾祺雯亦於審理中到庭證述其係於99、100 年間受託計算債權金額,並說明其計算方式(見本院卷一第139 至143 頁),但依前所述,勁錸公司之公司帳記載本非正確詳實,且曾祺雯於審理中證稱:本件有比對銀行收支紀錄,以債權人手上所持有的票據計算利息及利率,但因為本件所開具之票據可能在各債權人之間流通,所以原本取得票據之人可能並非提示票據之人,當時是以單利計算去推斷利率……部分債權人也有主張是現金,金流上就找不到紀錄……是銀行端資料跟票據資料無法核對時,才會去翻勁錸公司之帳冊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39 頁正反面、140 頁反面、141 頁反面),故曾祺雯所計算之方式也是有推估或無法比對之部分。又勁錸公司於101 年7 月7 日發生火災,相關公司資料及財務報表均燒燬乙節,有勁錸公司101 年7 月27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相關報導及火災照片2 張附卷可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191 至195 頁),足見相關帳冊資料部分恐已滅失;從而,曾祺雯所計算之民間借款金額是否即屬正確,亦容有疑。 ⒌另宋國榮、呂秋育雖有提出與附表一編號1 、3 、10、13、24、28、30、35、38、42、43所示債權人之相關民事判決、支付命令以及和解筆錄,有本院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70 8號民事簡易判決、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8414 號支付命令、勁錸公司與張枝盛、呂添棟之和解協議書、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5 號民事判決、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1620號、25 54 號民事裁定、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59 號民事簡易判決、勁錸公司與葛守民之債務清償協議書、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679 號和解筆錄、紘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勁錸公司)與梁聰明之和解契約書、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15 號民事判決、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2 號民事判決、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355 號民事簡易判決、余建華與高德梁之債權讓與契約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6 至201 、296 至297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08 至110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09 至212 、本院訴字卷二第100 至102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13 至216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11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17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34 至135 、127 至131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18 至220 、221 至223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03 頁),惟和解部分係雙方協商後之金額,而非原始數額,並不能認定係勁錸公司與上開債權人之實際借款金額。 ⒍又宋國榮、呂秋育主張與附表一編號7 、45、49之債權人(即陳世吉【陳世遠】、劉秉岳、林俊傑)之債務業已免除,惟未提出相關憑證,故無從認定宋國榮、呂秋育所述是否屬實,且縱然屬實亦無證據足認免除債務之時間係於98年度會計年度終了前,故不足認定上開債權人之借款金額應排除列入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中。 ⒎宋國榮、呂秋育並主張與附表一編號23、27、44、52之債權人(即穎岱國際技術、生吉化工有限公司、大同化工、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係因勁錸公司向外部債權人借款時,勁錸公司會支付客票做為借款之擔保,再開立票據給提供客票之廠商,故債權債務關係僅存在於勁錸公司與外部債權人云云。然查,生吉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傅裕勝於偵訊及審理中均證稱確實有跟勁錸公司互開公司票,但支票到期日會錯開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6082號卷二第80至8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83 至186 頁),故勁錸公司與上述廠商應有互開票據之情形,然就此而論,雙方均應兌現自己開立之票據,故應認勁錸公司與上述廠商互有票據上之債權債務關係,而非直接抵銷雙方之債權債務而逕認勁錸公司與上述廠商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又傅裕勝另於審理中證稱:現在手上還有勁錸公司的票據,但後來開的票都跳票,還在伊手上,要看勁錸公司怎麼處理,生吉化工後來也信用破產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86 頁),亦足證雙方互開票據確實仍有債權債務關係才會進而影響生吉化工有限公司之財務,宋國榮、呂秋育主張勁錸公司僅有與外部債權人才有債權債務關係顯非可採。 ⒏宋國榮、呂秋育另主張附表一編號5 、15、17、32、33、36、42之債權人(即吳麗玲、鄭英珠、巫瑟娥、羅文國、許文祥、簡同利、張甲浤)係勁錸公司之股東,所列之金額則為股款,並非借款金額云云。然查,宋國榮、呂秋育僅提出勁錸公司之股東名冊(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04 至107 頁),且其上記載之投資額均與附表一所列不同,且公司與股東之間並非不得有金錢借貸關係,宋國榮、呂秋育僅提出股東名冊即主張上開債權人均僅有投資股款而無借貸關係,尚難足採。 ⒐另宋國榮、呂秋育主張附表一編號8 之國楠化工為協力廠商,先收預收款,迨勁錸公司出貨再沖銷預收款,故無借款債權云云。宋國榮、呂秋育上開主張並無提出相關事證,本院無從逕採。 ⒑宋國榮、呂秋育雖一再主張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統計之民間借款金額並不正確,惟經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勁錸公司之帳目,均發現勁錸公司就相關借款之資金流向及記錄確實有不完備之處,身為勁錸公司負責人之宋國榮、呂秋育本應對於勁錸公司債務相當明瞭,亦為渠等出面向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借款,更顯渠等對於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數額並無不能知悉之情事,卻在宋國榮對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統計之民間借款金額聲明確認後,渠等逕以上開無從認定是否屬實之辯解而主張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之查核結果並不可採,確無理由。 ㈡宋國榮、呂秋育雖主張勁錸公司就借款部分均有如實記載於公司帳,故資產負債表應無違誤,只是可能在其他會計科目遭沖銷彙整而無法顯現,公訴人亦未指明應記載於何會計科目云云。經查,卷內雖有勁錸公司就債權人許茗貴、呂添棟、張枝盛、李盛煙、楊盛充、盧光偉、高德梁、宏徠自救委員會- 廖溪川、吳麗玲、江振達、劉炳越之應付票據明細影本(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1至12頁正面、13至14頁反面、29、41至49),惟勁錸公司如記載明確,應不會有無法計算之問題,且勁錸公司之公司內部帳顯有記載不實之情形,已如前述(見理由欄甲、貳、六、㈠、⒊部分),則依上開並非正確之公司帳,縱為直接套用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自難認正確無遺漏。況且,宋國榮、呂秋育如認係因會計科目之沖銷彙整而無法顯現於財務報表上,因宋國榮、呂秋育供稱勁錸公司多是以同樣之票據方式借款,其原本記載之會計項目應屬相同,故如經沖銷彙整應會以同樣類似之方式沖銷彙整,然宋國榮、呂秋育從未指明係以何種方式沖銷彙整,亦未提出證據證明係因會計科目之沖銷彙整致資產負債表未能顯現民間借款;且如係因會計科目之沖銷彙整致民間借款未顯現於資產負債表上,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查核過程應能比對判斷,但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就勁錸公司98年度之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時,仍認公司資料並不完整,無法看出勁錸公司有將民間借款部分記入資產負債表,故宋國榮、呂秋育上開所辯亦非可採。 ㈢宋國榮、呂秋育另主張縱有遺漏,因98年9 月勁錸公司跳票後即未經手財務及會計帳務處理,會計人員流動頻繁,是99年3 月底重新取得公司經營權才發現帳務紊亂,故非故意遺漏,且公訴人亦未舉證、呂秋育有何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之行為云云。宋國榮、呂秋育於98年間始終均為勁錸公司之負責人,嗣債權人進駐監看勁錸公司支出情形,應不致影響帳目處理,又勁錸公司平日公司帳顯非記載明確,均如前述(見理由欄甲、貳、六、㈠、⒈、⑴、⑵及理由欄甲、貳、六、㈠、⒊部分),而宋國榮、呂秋育自承每日均會看借款之明細(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4頁正反面),又係渠等向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借款,故會計人員如無確實記載渠等應能立即察覺,若非受宋國榮、呂秋育指示豈有可能隨意記載,故上開所辯亦非可採。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宋國榮、呂秋育所辯並不足採,渠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資產負債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之財務報表。故核宋國榮、呂秋育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被告2 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性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皆係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故若行為人同時觸犯此2 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罪論處,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宋國榮、呂秋育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及會計師製作不實資產負債表犯行,為間接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宋國榮、呂秋育於98年間均為勁錸公司之負責人,雖係為公司營運而向他人借款,惟未能清楚記載於帳目上,致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據而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影響主管機關對於該公司財務查核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該,並參以宋國榮、呂秋育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以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宋國榮、呂秋育為勁錸公司之負責人,未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民間借款記入資產負債表內,致勁錸公司93年至97年、99年之資產負債表均生不實結果,因認宋國榮、呂秋育就此部分亦均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並認渠等先後多次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因係於密接其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而認屬集合犯之一罪。 二、公訴人認宋國榮、呂秋育涉有前開犯嫌,無非係以宋國榮、呂秋育之供述、黃健豪、吳坤樹、林幹民、張怡萱、許文祥、盧光煒之證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98年10月15日製作之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日簽立之聲明書、勁錸公司100 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勁錸公司97至99年度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勁錸公司93至100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㈠盧光煒於偵訊、審理中證稱:宋國榮於93年起開始向伊借款,至98年間借款達2000多萬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03 至207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43 至146 頁);許文祥於偵訊中證稱:96、97年間宋國榮、呂秋育有開始向伊借款,98年2 月份開始因為宋國榮、呂秋育說勁錸公司要上市上櫃借比較多錢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03 至207 頁),張怡萱於偵訊中證稱:伊父親張金輝是三鶴公司負責人,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向三鶴公司借款,98年10月15日止已達1315萬元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03 至207 頁),並於警詢中證稱:98年初許文祥有問伊可否借錢給勁錸公司,伊有借100 至200 萬元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2961號卷第222 至223 頁),許德峯於警詢中證稱:97年起宋國榮、呂秋育開始用勁錸公司之支票向伊借錢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6377號卷二第1 頁反面至3 頁),則盧光煒、許文祥、張怡萱、許德峯所述借款給勁錸公司之時間均不相同。又許德峯於偵訊中證稱:一開始票是有兌現的,但後來借款金額越來越大,用客票作擔保,但客票1 張都沒有兌現過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2961號卷第202 頁),許文祥於警詢證稱:伊於96、97年間開始借款給宋國榮、呂秋育,宋國榮、呂秋育並開勁錸公司之公司支票給伊,伊還有找張怡萱一起湊錢借他們,原本都有順利清償,但98年9 月開始陸續跳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2961號卷第215 至217 頁),足見原本勁錸公司之借款均有按時清償,是到後來才沒有兌現。故依上述證人所述可知,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固然均有借款予勁錸公司,但並非同時間借款,且勁錸公司原本都有正常還款,故在正常還款之情形下,勁錸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可能並未積欠任何債務,而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係於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於98年10月15日所統計之數字,業如前述,故縱然勁錸公司於98年確有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民間借款,亦不能逕認勁錸公司在93至97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均有積欠民間借款。 ㈡又勁錸公司之96至97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後,並未發現異狀,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 年6 月17日回函及檢附之勁錸公司96及95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見本院訴字卷一第38至56頁)、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7及96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 本在卷可憑;而辦理勁錸公司93及94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則表示因已逾保存期限,故無法提供相關之會計師查核報告等節,則有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 年6 月17日回函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一第34頁),故無證據足認勁錸公司93、94年度之財務報表有無任何異狀。從而,依上述辦理勁錸公司93、94、96、97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會計師事務所,並未提出勁錸公司財務報表有漏未記載之情形。縱然勁錸公司93至99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均未如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有臚列「其他短期借款」,惟依前所述,既無法確認勁錸公司在93至97年之各會計年度終了時仍有積欠民間借款須列入資產負債表,在無其餘證據足以認定勁錸公司93至97年度財務報表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之情形,自不得逕認勁錸公司93至97年度亦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情形。 ㈢至勁錸公司99年度之財務報表與98年度之財務報表同樣經勁錸公司出具保留意見,有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9及98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 本在卷可證;惟勁錸公司於99年9 月15日已改選為蔡境庭,於100 年8 月24日再改選董事長為呂秋育等節,有勁錸公司變更登記補正申請書、勁錸公司99年9 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蔡境庭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勁錸公司100 年8 月24日董事會議事錄、呂秋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蔡境庭之董事長辭職書在卷可參(見勁錸公司案卷二第34、35、38頁反面、39頁、20頁反面、21頁反面至22頁),是勁錸公司至遲於99年3 月中出具99年度財務報表時,其董事長為蔡境庭,並非宋國榮或呂秋育,而呂秋育雖仍為勁錸公司之董事,有蓋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9 月30日收文章之勁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見勁錸公司案卷二第43至44頁反面),惟似無證據足認呂秋育仍掌管勁錸公司之財務部門,自不能認勁錸公司出具99年度財務報表時,其商業負責人包括宋國榮或呂秋育。從而,勁錸公司99年度之財務報表雖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惟宋國榮、呂秋育並非勁錸公司當時之商業負責人,自無從認定渠等就99年度財務報表亦有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均不足以佐證宋國榮、呂秋育有上開部分公訴意旨所述之犯行,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是宋國榮、呂秋育上開被訴部分,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論罪科刑部分,公訴人認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諭知。丙、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6082號併辦意旨意旨略以: ㈠宋國榮、呂秋育前為夫妻,而宋國榮自民國90年12月14日起擔任址設桃園市○○區○○村○○○路0 ○0 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錸公司)」之董事長,現為勁錸公司之顧問,呂秋育則自90年12月14日起先後擔任勁錸公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與執行副總經理,均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渠等為購買土地及相關設備,作為增設勁錸公司第二廠區之用,即自93年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15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止,明知勁錸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並無業務往來,竟持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向盧光煒、許文祥、張怡萱、許德峰等債權人佯稱該等票款係勁錸公司應收貨款,以之作為借款之擔保,使盧光煒等債權人陷於錯誤,陸續出借款項予勁錸公司。 ㈡且宋國榮、呂秋育均明知依法應將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企業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竟為隱匿勁錸公司積欠上開款項之訊息,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聯絡,於上開借款期間內,共同故意遺漏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致使勁錸公司歷年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影響投資人及債權人之權益。嗣於98年間,因宋國榮、呂秋育多次以勁錸公司名義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而經債權人等委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始悉上情。 ㈢因認宋國榮、呂秋育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等罪嫌,且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 二、經查: ㈠詐欺取財罪部分 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係宋國榮、呂秋育於勁錸公司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時,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而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詐欺取財部分之犯罪事實,係指宋國榮、呂秋育另行向債權人借款有詐欺取財之嫌,惟上開兩部分之犯罪事實顯係分別起意所為之不同行為,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於審理中亦均表示同樣意見(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71 頁反面至172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43頁反面)。是前開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縱係屬實,核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屬數罪,並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處置。 ㈡商業會計法部分 宋國榮、呂秋育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僅有如事實欄一、所述,其餘公訴意旨所指宋國榮、呂秋育就勁錸公司93至97、99年之財務報表亦有故意遺漏不為記載之犯行,均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有此部分犯行,此部分原應諭知宋國榮、呂秋育無罪,僅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如前述;況且附表二編號8 、25至34、36至38、41至42所示之支票發票日均為99年,縱為宋國榮、呂秋育提供作為借款之擔保,是否係擔保98年度之借款亦容有疑。故移送併辦關於商業會計法之部分,除宋國榮、呂秋育就勁錸公司98年度資產負債表有故意遺漏事項不為記錄之犯行外,其餘部分均無從認定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認有一罪關係,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號│ 債權人 │借款數額(元)│ 備註 │ ├──┼──────────┼───────┼────────┤ │ 1 │盧光煒 │ 22,845,480 │ │ ├──┼──────────┼───────┼────────┤ │ 2 │高德梁 │ 13,410,000 │ 未簽聲明書 │ ├──┼──────────┼───────┼────────┤ │ 3 │張枝盛 │ 39,985,500 │ │ ├──┼──────────┼───────┼────────┤ │ 4 │宏徠自救委員會(廖溪│ 18,000,000 │ │ │ │川) │ │ │ ├──┼──────────┼───────┼────────┤ │ 5 │吳麗玲 │ 6,400,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6 │葛守民(代李盛煙) │ 3,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葛│ │ │ │ │守民) │ ├──┼──────────┼───────┼────────┤ │ 7 │陳世吉(陳志遠) │ 400,000 │ │ ├──┼──────────┼───────┼────────┤ │ 8 │國楠化工(詹順能) │ 1,000,000 │ │ ├──┼──────────┼───────┼────────┤ │ 9 │傅志義 │ 4,100,000 │ │ ├──┼──────────┼───────┼────────┤ │ 10 │何明熙 │ 16,700,000 │ │ ├──┼──────────┼───────┼────────┤ │ 11 │徐志浩 │ 1,725,000 │ │ ├──┼──────────┼───────┼────────┤ │ 12 │胡清華 │ 1,000,000 │ │ ├──┼──────────┼───────┼────────┤ │ 13 │邱奕文(呂添棟) │ 9,690,000 │ │ ├──┼──────────┼───────┼────────┤ │ 14 │楊盛充 │ 2,200,000 │ │ ├──┼──────────┼───────┼────────┤ │ 15 │鄭英珠 │ 10,480,000 │ │ ├──┼──────────┼───────┼────────┤ │ 16 │沈世昌 │ 1,980,000 │ │ ├──┼──────────┼───────┼────────┤ │ 17 │巫瑟娥 │ 12,769,028 │ │ ├──┼──────────┼───────┼────────┤ │ 18 │黃春花 │ 700,000 │ │ ├──┼──────────┼───────┼────────┤ │ 19 │劉瑞珍 │ 1,000,000 │ │ ├──┼──────────┼───────┼────────┤ │ 20 │曾龍章 │ 2,050,000 │ │ ├──┼──────────┼───────┼────────┤ │ 21 │世紀 │ 2,000,000 │ │ ├──┼──────────┼───────┼────────┤ │ 22 │三鶴 │ 13,150,000 │ │ ├──┼──────────┼───────┼────────┤ │ 23 │穎岱國際技術 │ 22,844,425 │ 未簽聲明書 │ ├──┼──────────┼───────┼────────┤ │ 24 │長煜環保 │ 8,035,510 │ │ ├──┼──────────┼───────┼────────┤ │ 25 │協明 │ 7,400,000 │ │ ├──┼──────────┼───────┼────────┤ │ 26 │炎凌 │ 5,350,000 │ │ ├──┼──────────┼───────┼────────┤ │ 27 │生吉化工有限公司 │ 10,210,592 │ 未簽聲明書 │ ├──┼──────────┼───────┼────────┤ │ 28 │葛守民 │ 9,785,500 │ │ ├──┼──────────┼───────┼────────┤ │ 29 │許德峰 │ 12,850,000 │ │ ├──┼──────────┼───────┼────────┤ │ 30 │呂學祥 │ 8,550,000 │ │ ├──┼──────────┼───────┼────────┤ │ 31 │楊順鑫 │ 1,000,000 │ 未簽聲明書 │ ├──┼──────────┼───────┼────────┤ │ 32 │羅文國 │ 9,000,000 │ │ ├──┼──────────┼───────┼────────┤ │ 33 │許文祥 │ 13,227,000 │ │ ├──┼──────────┼───────┼────────┤ │ 34 │梁總 │ 6,745,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35 │許茗貴 │ 35,244,000 │ │ ├──┼──────────┼───────┼────────┤ │ 36 │簡同利 │ 1,235,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37 │黃國書 │ 650,000 │ │ ├──┼──────────┼───────┼────────┤ │ 38 │江支廷 │ 1,090,000 │ │ ├──┼──────────┼───────┼────────┤ │ 39 │高國棟 │ 4,485,000 │ │ ├──┼──────────┼───────┼────────┤ │ 40 │大船飲食 │ 8,675,000 │ │ ├──┼──────────┼───────┼────────┤ │ 41 │中聯 │ 1,400,000 │ │ ├──┼──────────┼───────┼────────┤ │ 42 │張甲浤 │ 2,353,551 │ │ ├──┼──────────┼───────┼────────┤ │ 43 │余建華 │ 2,000,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44 │大同化工 │ 17,580,000 │ 未簽聲明書 │ ├──┼──────────┼───────┼────────┤ │ 45 │劉秉岳 │ 300,000 │ │ ├──┼──────────┼───────┼────────┤ │ 46 │東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 │ │ │(徐慶莞) │ │ │ ├──┼──────────┼───────┼────────┤ │ 47 │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有│ 2,179,908 │ 未簽聲明書 │ │ │限公司 │ │ │ ├──┼──────────┼───────┼────────┤ │ 48 │長宏能源 │ 700,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49 │林俊傑 │ 1,000,000 │ │ ├──┼──────────┼───────┼────────┤ │ 50 │王建中 │ 500,000 │ │ ├──┼──────────┼───────┼────────┤ │ 51 │文先誠 │ 2,120,000 │ │ ├──┼──────────┼───────┼────────┤ │ 52 │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2,630,000 │ │ │ │(呂芳明) │ │ │ ├──┼──────────┼───────┼────────┤ │ 53 │廣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714,000 │ │ ├──┴──────────┴───────┼────────┤ │ 總 計 389,639,494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支票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1 │生吉化工有限公司│98年10月5日 │40萬元 │AA0000000 │ ├──┼────────┼──────┼─────┼─────┤ │ 2 │同上 │98年10月6日 │52萬5000元│AA0000000 │ ├──┼────────┼──────┼─────┼─────┤ │ 3 │同上 │98年10月14日│46萬8000元│AA0000000 │ ├──┼────────┼──────┼─────┼─────┤ │ 4 │同上 │98年10月20日│47萬5000元│AA0000000 │ ├──┼────────┼──────┼─────┼─────┤ │ 5 │同上 │98年12月30日│51萬元 │AA00000000│ ├──┼────────┼──────┼─────┼─────┤ │ 6 │同上 │98年11月20日│31萬元 │AW0000000 │ ├──┼────────┼──────┼─────┼─────┤ │ 7 │同上 │98年11月30日│28萬3000元│AW0000000 │ ├──┼────────┼──────┼─────┼─────┤ │ 8 │同上 │99年1月26日 │55萬元 │AW0000000 │ ├──┼────────┼──────┼─────┼─────┤ │ 9 │同上 │98年11月26日│39萬9910元│AW0000000 │ ├──┼────────┼──────┼─────┼─────┤ │ 10 │穎岱國際技術工程│98年10月1日 │38萬8000元│AW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同上 │98年10月5日 │50萬元 │AW0000000 │ ├──┼────────┼──────┼─────┼─────┤ │ 12 │同上 │98年10月21日│58萬8000元│AW0000000 │ ├──┼────────┼──────┼─────┼─────┤ │ 13 │同上 │98年10月27日│46萬8000元│AW0000000 │ ├──┼────────┼──────┼─────┼─────┤ │ 14 │同上 │98年10月30日│56萬元 │AV0000000 │ ├──┼────────┼──────┼─────┼─────┤ │ 15 │同上 │98年10月30日│56萬元 │AV0000000 │ ├──┼────────┼──────┼─────┼─────┤ │ 16 │同上 │98年10月30日│56萬元 │AV0000000 │ ├──┼────────┼──────┼─────┼─────┤ │ 17 │同上 │98年10月30日│56萬元 │AV0000000 │ ├──┼────────┼──────┼─────┼─────┤ │ 18 │同上 │98年11月3日 │52萬5000元│AW0000000 │ ├──┼────────┼──────┼─────┼─────┤ │ 19 │同上 │98年11月27日│60萬元 │AW0000000 │ ├──┼────────┼──────┼─────┼─────┤ │ 20 │同上 │98年12月10日│58萬元 │AW0000000 │ ├──┼────────┼──────┼─────┼─────┤ │ 21 │同上 │98年12月21日│47萬1000元│AW0000000 │ ├──┼────────┼──────┼─────┼─────┤ │ 22 │同上 │98年12月25日│77萬5000元│AW0000000 │ ├──┼────────┼──────┼─────┼─────┤ │ 23 │同上 │98年12月29日│73萬5000元│AW0000000 │ ├──┼────────┼──────┼─────┼─────┤ │ 24 │同上 │98年12月29日│55萬元 │AW0000000 │ ├──┼────────┼──────┼─────┼─────┤ │ 25 │同上 │99年1月5日 │70萬元 │AW0000000 │ ├──┼────────┼──────┼─────┼─────┤ │ 26 │同上 │99年2月2日 │45萬3000元│AW0000000 │ ├──┼────────┼──────┼─────┼─────┤ │ 27 │同上 │99年2月9日 │46萬元 │AW0000000 │ ├──┼────────┼──────┼─────┼─────┤ │ 28 │同上 │99年2月14日 │45萬元 │AW0000000 │ ├──┼────────┼──────┼─────┼─────┤ │ 29 │同上 │99年2月16日 │50萬元 │AW0000000 │ ├──┼────────┼──────┼─────┼─────┤ │ 30 │同上 │99年2月19日 │53萬5000元│AW0000000 │ ├──┼────────┼──────┼─────┼─────┤ │ 31 │同上 │99年2月24日 │46萬8000元│AW0000000 │ ├──┼────────┼──────┼─────┼─────┤ │ 32 │同上 │99年2月25日 │50萬元 │AW0000000 │ ├──┼────────┼──────┼─────┼─────┤ │ 33 │同上 │99年2月25日 │53萬元 │AW0000000 │ ├──┼────────┼──────┼─────┼─────┤ │ 34 │同上 │99年2月28日 │49萬元 │AW0000000 │ ├──┼────────┼──────┼─────┼─────┤ │ 35 │同上 │98年11月29日│48萬8000元│AW0000000 │ ├──┼────────┼──────┼─────┼─────┤ │ 36 │同上 │99年3月5日 │39萬8000元│AW0000000 │ ├──┼────────┼──────┼─────┼─────┤ │ 37 │寶慶欣業有限公司│99年9月28日 │50萬元 │UA0000000 │ ├──┼────────┼──────┼─────┼─────┤ │ 38 │同上 │99年9月25日 │46萬8000元│UA0000000 │ ├──┼────────┼──────┼─────┼─────┤ │ 39 │大同化工原料企業│98年9月23日 │50萬元 │AS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40 │同上 │98年11月24日│51萬元 │AS0000000 │ ├──┼────────┼──────┼─────┼─────┤ │ 41 │同上 │99年3月2日 │50萬元 │AS0000000 │ ├──┼────────┼──────┼─────┼─────┤ │ 42 │同上 │99年3月7日 │50萬元 │AS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