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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5號

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濟彬
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律師

      蕭宇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8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羅濟彬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羅濟彬係址設桃園縣龍潭鄉○○路000 號2 樓通泰科技企業社(以下簡稱「通泰企業社」)之負責人,並實際負責該企業社主要業務經營、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使用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羅濟彬明知通泰企業社與如附表所示公司並無交易往來,亦無銷貨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民國94年8 月間起至95年6 月間止,在上開通泰企業社營業地,接續以通泰企業社之名義,填製會計憑證而虛偽開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通泰企業社統一發票交易憑證(開立發票之張數、銷售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後,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供作該等納稅義務人向通泰企業社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俾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扣抵彼等應納之營業稅額,其中如附表編號1、2 、4 、5 、6 、7 、8 、9 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遂分別自94年9 月間起至95年7 月間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即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1 次,亦即當年度1 、2 月份之營業稅,係於3 月份申報,3 、4 月份之營業稅,則於5 月份申報,依此類推,申報張數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短漏應納營業稅額達新臺幣(下同)48萬2,095 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之公平性、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勾稽上揭會計憑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冊、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通泰科技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鑫億達科技有限公司承諾書1 紙等件(見101 年度偵字第2846號卷一第3-8、40、101 、201-209 頁、卷二第255-310 頁、卷三第1 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次按商業負責人依法負有相當之法律責任,被告係一智慮健全之成年人,對此自應知之甚明,而衡諸被告自94年2 月23日起擔任通泰企業社負責人,而通泰企業社自94年8 月間起即開始出具不實銷項憑證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在卷可參,是以被告登記擔任通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在先,復於領用統一發票後以通泰企業社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公司,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9 、11及12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申報張數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稅捐,被告所為顯已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核課之正確性、公平性,被告自應對此擔負刑責無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均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號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與對外會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等規定,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稅務申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被告為通泰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提供無實際交易行為而填製之通泰企業社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資為進項憑證,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分別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其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交予各該買受名義人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分別幫助如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客觀上有局部之重合,且渠等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一般通念,均係在該等行為之著手階段,自可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係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開立之發票金額非少,造成他人逃漏高額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本件被告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納稅義務人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    │            │          │    │            │            │
├──┼──────────┼──┼──────┼─────┼──┼──────┼──────┤
│ 1  │小熊媽媽股份有限公司│ 1  │100,950     │5,048     │ 1  │100,950     │ 5,048      │
├──┼──────────┼──┼──────┼─────┼──┼──────┼──────┤
│ 2  │泰達興產業有限公司  │ 5  │2,161,906   │108,094   │ 5  │2,161,906   │108,094     │
├──┼──────────┼──┼──────┼─────┼──┴──────┴──────┤
│ 3  │鑫億達科技有限公司  │ 1  │6,762       │338       │未提出申報                      │
├──┼──────────┼──┼──────┼─────┼──┬──────┬──────┤
│ 4  │誠展科技有限公司    │ 3  │622,670     │31,134    │ 3  │622,670     │31,134      │
├──┼──────────┼──┼──────┼─────┼──┼──────┼──────┤
│ 5  │雲明實業有限公司    │ 2  │538,096     │26,904    │ 2  │538,096     │26,904      │
├──┼──────────┼──┼──────┼─────┼──┼──────┼──────┤
│ 6  │桓葆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8  │4,052,351   │202,617   │ 6  │3,452,351   │172,617     │
├──┼──────────┼──┼──────┼─────┼──┼──────┼──────┤
│ 7  │凌皓科技有限公司    │ 2  │1,273,700   │63,685    │ 2  │1,273,700   │63,685      │
├──┼──────────┼──┼──────┼─────┼──┼──────┼──────┤
│ 8  │奇勁有限公司        │ 1  │190,476     │9,524     │ 1  │190,476     │9,524       │
├──┼──────────┼──┼──────┼─────┼──┼──────┼──────┤
│ 9  │伊東博品國際有限公司│ 3  │1,301,780   │65,089    │ 3  │1,301,780   │65,089      │
├──┼──────────┼──┼──────┼─────┼──┼──────┼──────┤
│合計│                    │ 26 │10,248,691  │512,433   │ 23 │9,641,929   │482,0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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