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畢安莉
- 選任辯護人
- 蔡明熙律師
- 被告
- 涂堂增
- 指定辯護人
- 徐維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四關於「銀色NOKIA 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銀色NOKIA 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四關於「銀色NOKIA 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銀色NOKIA 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