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垂仁畜牧場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邱垂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垂仁及邱垂仁畜牧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