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垂仁畜牧場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邱垂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垂仁及邱垂仁畜牧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