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 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 告 鍾家鋐 被 告 江勝鑒 被 告 台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易字第85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陳正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