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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更緝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俊華王筆毅廖建傑

原告
康誠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被告
翁仁彥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仁彥被訴毀損乙案(本院102 年度自更緝字第1號),因被告翁仁彥死亡,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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