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更緝字第1號
- 原告
- 康誠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家康
- 被告
- 翁仁彥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仁彥被訴毀損乙案(本院102 年度自更緝字第1號),因被告翁仁彥死亡,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