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9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添等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19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添等之羈押應予撤銷。
事實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鍾添等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傷害案件,被告已於103 年11月14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