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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蔡榮澤

  • 被告
    唐人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99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人璠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人璠係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瀧澤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告訴人翁石松係瀧澤公司總務部副理,2 人為同事關係。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瀧澤公司1 樓公眾得進出之辦公區空間內,翁石松與唐人璠因故發生口角爭執,唐人璠心生不悅,竟在上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混蛋」等語辱罵翁石松,足以貶損翁石松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唐人璠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翁石松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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