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9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唐人璠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人璠係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瀧澤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告訴人翁石松係瀧澤公司總務部副理,2 人為同事關係。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瀧澤公司1 樓公眾得進出之辦公區空間內,翁石松與唐人璠因故發生口角爭執,唐人璠心生不悅,竟在上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混蛋」等語辱罵翁石松,足以貶損翁石松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唐人璠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翁石松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