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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9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59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鴻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2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古鴻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古鴻傑前自民國(下同)93年10月13日起至102 年7 月24日止,任職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000 號「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里大榮公司)」,擔任配貨司機,負責配貨及收取貨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其102 年5 月擔任嘉里大榮公司配貨司機之期間,接續利用職務之便,在上開公司內,將其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6,081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而未依規定繳回公司。嗣於102 年7 月23日上午8 時許,經嘉里大榮公司所長洪雲生發現上開款項未繳回公司,乃檢具異常帳款統計表等資料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古鴻傑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即嘉里大榮公司所長洪雲生、告訴代理人劉文玉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

(三)發到整合查詢、路線貨件處理查詢、桃園所古鴻傑收款異常統計表、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客戶出具之證明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將上開其業務上所陸續收取持有之貨款所得,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相同,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係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嘉里大榮公司之款項,所為非是,復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款項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侵占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被告收取貨款│備註              │
│    │                │未繳回告訴人│                  │
├──┼────────┼──────┼─────────┤
│ 1  │宥盈工業公司    │7,213元     │102年5月份上期貨款│
│    │                ├──────┼─────────┤
│    │                │4,480元     │102年5月份下期貨款│
├──┼────────┼──────┼─────────┤
│ 2  │長勝發國際有限公│2,550元     │102年5月份上期貨款│
│    │司              │            │                  │
├──┼────────┼──────┼─────────┤
│ 3  │精緻彩色印刷股份│3,380元     │102年5月份下期貨款│
│    │有限公司        │            │                  │
├──┼────────┼──────┼─────────┤
│ 4  │巨瀚閥業有限公司│9,711元     │102年5月份上期貨款│
│    │                ├──────┼─────────┤
│    │                │6,840元     │102年5月份下期貨款│
├──┼────────┼──────┼─────────┤
│ 5  │亞德克股份有限公│3,502元     │102年5月份上期貨款│
│    │司              ├──────┼─────────┤
│    │                │4,482元     │102年5月份下期貨款│
├──┼────────┼──────┼─────────┤
│ 6  │金昰企業股份有限│10,027元    │102年5月份上期貨款│
│    │公司            ├──────┼─────────┤
│    │                │6,329元     │102年5月份下期貨款│
├──┼────────┼──────┼─────────┤
│ 7  │李皇實業有限公司│2,758元     │102年5月份上期貨款│
│    │                ├──────┼─────────┤
│    │                │1,770元     │102年5月份下期貨款│
├──┼────────┼──────┼─────────┤
│ 8  │東和模具工業股份│5,727元     │102年5月份上期貨款│
│    │有限公司        │            │                  │
├──┼────────┼──────┼─────────┤
│ 9  │勝利企業社      │512元       │102年5月份下期貨款│
├──┼────────┼──────┼─────────┤
│ 10 │黃瑞興、曾國威  │6,800元     │102年5月代收貨款  │
├──┼────────┴──────┴─────────┤
│合計│                                        76,08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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