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4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世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犯罪時間「102 年11月12日晚上6 時許」,應更正為「101 年11月12日晚上6 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犯罪時間所載「102 年11月12日晚上6 時」,應更正為「101 年11月12日晚上6 時許」,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