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54號
- 原告
-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朝凱
- 被告
-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