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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5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鍾雅蘭謝枚霏蔡榮澤

原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朝凱
被告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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