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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江德民鄧鈞豪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金國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106 、15490 、15544 、17374 、18147 、23927、25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金國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游金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3 年4 月7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因本院已就其所涉犯行進行交互詰問完畢,故於103 年11月3 日解除接見、通信)。茲本院前於103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當庭諭知如被告游金國得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交保即將以具保取代羈押而停止羈押,詎其迄今仍未能籌出交保金額;另本院業於104 年2 月9 日宣判,就其所涉上開販毒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柒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是本院於104 年3 月2 日就游金國進行訊問後,認其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羈押之原因仍存,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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