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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劉為丕呂綺珍翁儀齡

  • 當事人
    李維容許朝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李維容 被   告 許朝欽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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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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