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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家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103 年度聲減字第5 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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