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家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103 年度聲減字第5 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