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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3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英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9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英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英龍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誣告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三、經查:受刑人江英龍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5月8 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至6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1 年5 月8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搶奪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0 年8 月10日│民國100 年8 月7 日│民國100 年8 月8 日│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              │22158 、23319 號  │22158 、23319 號  │22158 、23319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948號│100年度訴字第948號│100年度訴字第948號│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 年3 月21日│民國101 年3 月21日│民國101 年3 月21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948號│100年度訴字第948號│100年度訴字第948號│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1 年5 月8 日│民國101 年5 月8 日│民國101 年5 月8 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①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215 號。                │
│   備   註    │②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48 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      │妨害自由          │誣告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0 年8 月12日│民國100 年8 月12日│民國99年5 月14日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22158 、23319 號  │22158 、23319 號  │3846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948號│100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565號│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 年3 月21日│民國101 年3 月21日│民國102 年9 月10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948號│100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565號│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1 年5 月8 日│民國101 年5 月8 日│民國102 年10月15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①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2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號。                                │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
│   備   註    │②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11416 號          │
│              │  訴字第94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10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3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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